合法加油站
男员工“误入”女厕所。
10秒后,他离开了厕所,但公司仍以“严重违纪”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
该男子辩称自己肚子里有病,匆忙中,他犯了一个错误。 前后也不超过十秒。 不成功。
一怒之下,这名男子将公司告上法庭。 这曾经是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密切关系,但现在却在法庭上。 让我们看看发生了什么。
这名男子名叫张某,9年前加入一家玩具公司。 已经签订了无限期合同。
公司厂规规定,凡在厂内赌博、责骂、吵架、无理闹事者,送公安部门处理开除出厂,张签字确认厂规。
有一天,张某不知什么原因进入了女厕所。 停留时间不超过 10 秒。 然后他转身走进了男厕所。 张某进来时,女厕所里有女人。
同日,公司迅速发出处罚通知,以无理取闹、进入女厕所为由,对他违反厂规规定开除处罚。 并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张某说,他当时确实进入了女厕所,但不是恶意的。 因为腹泻,我太匆忙了。 所以出错了。 当我发现我进错了地方时,我就出来了。 前后不超过十秒。 该公司的决定显然是非法终止劳动合同。 在与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他申请了劳动仲裁。 他要求公司向他支付5万多元的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机构以各种情况为由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随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后,法院认为。 员工的行为主观上是恶意的,有悖于公序良俗。 公司的解雇是合法的,不需要赔偿。
本案的焦点在于合同是否被非法终止。
法院的理由大概有几点:
首先,该公司的纪律处分通知书将张某的违纪行为记录为“违反厂规第四条”,并表示其严重违反厂规,被开除。 张某签字确认。 并勾选了“接受处理决定”,张某在此辩称自己没有勾选。 但即使没有被张检查。 他还是签了字。 因此,应视为对公司所描述的事实的承认。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张某应当承担为其主张举出不利证据的后果。
其次,从常识上看,双方确认公司厂区已使用多年,未搬迁、未改建。 厕所离张工作车间不远,男女厕所分开使用。 张先生在公司工作了近9年。 厕所的位置应该很清楚。 上错厕所的可能性较小,正如他所描述的那样,无意中出错了。
张某称其并非故意进入女厕所,而是因腹泻而意外进入,法院对此分析如下: 在证据方面,该公司的处罚通知书将张某的违纪行为记录为“违反厂规第四条(无理闹事,进入女厕所)”,并表示严重违反厂规将予以开除。 张先生签字并勾选“接受处理决定书”。 即使公司没有按照他的说法进行核对,也是由公司签字的,所以应该看作是对公司对事实描述的认可。 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张某应当承担其主张证据不足的后果。 从常识方面,双方确认,公司厂房已使用多年,没有搬迁或改建,厕所离张车间不远,男女厕所分开使用。 作为一名在公司工作了近9年的老员工,张某应该清楚厕所的位置和情况,即使有他提到的生理原因,上错厕所的可能性也很小。 他给出的无意中没有上错厕所的理由不合逻辑。 该公司还表示,当时有一名女员工在上厕所,张某没有对内容给出否定意见,也没有提供反驳证据。 他的行为主观上是恶意的,也构成侵犯女雇员隐私,有违公序良俗。 因此,认定张某故意进入女厕所的行为属于厂规规定的“无理取闹”范围。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张某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小璞有话要说:
1、这种事情确实不合理。 在一家工厂工作了9年。 无数次上厕所。 你怎么会因为腹泻而上错厕所。
当然,这并非不可能。 但法院必须在最好的情况下做出判决。 而不是相信特殊情况。 除非你手里有证据。 这就是证据在民事判决中的重要性。 很多人参与民事判决,什么都不准备。 当我去现场输了,我觉得这里和那里都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法官并不认识任何一方。 那么法官如何判断你们谁说的是真话呢? 依靠证据。 其证据详细、全面、合理。 无论法官相信谁。
2.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解雇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证明试用期内不符合就业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经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后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被合法终止。
3.我想劝告那些思想不是很正直的人,当他们成为老油条时,不要肆无忌惮。 即使你没有被肆无忌惮地抓住10,000次,也可能付出可怕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