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莲被拐案的法律关系。
在《红楼梦》第四集中,贾玉存给应天府,一到就接手了一个人**,但两家争相买丫鬟,各自不让步,结果打人命。 ”
原告是冯远的家人,曹老爷子的名字有很深的意思,冯远(Feng Yuan),“因为那天买了一个女孩,不想卖给绑匪。 “这个绑匪收了冯远的钱,没想到这个冯远竟然是一个追求人生”仪式感“的选手,买了一个女孩子还要选一天来接门,双方约定三天后再来接人,怎么这么有礼节,原来这小子是同性恋, 而当门口把冯渊介绍给贾玉存时,他提到“我爱南风,不是很好的女人”,见到英莲后,“嘿嘿”谁说女人不如男人,“发誓不亲近男人,不娶第二个,所以郑重其事,三天后一定要进门。 没想到绑匪不是正宗的,于是就把女孩卖给了别人,卖给普通人还好,但是在金陵首付就卖给了薛家。 冯远知道后,就去找主买家,不想被薛家的薛盼和家人打给冯远,冯远没有生气,反而伤心。
根据现代法律评估的这一段有什么法律问题?
1.抚养、贩卖儿童的行为首先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
绑匪的行为如何受到惩罚? 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种罪行是重罪,只要构成,就可判处五年徒刑。 拐卖妇女、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一)绑架、贩卖妇女儿童团伙的头目,(二)绑架、贩卖三人以上,(三)强奸与被拐卖妇女通奸的,(四)引诱、强迫被拐卖妇女**,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强迫**, (五)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品手段,以贩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贩卖为目的偷窃婴幼儿的,(七)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造成严重伤害的;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绑架者的阴谋是什么?
英莲的失龄,根据原著的第一条记载,英莲被绑架的年龄应该在四五岁之间,是她家人带元宵节去看灯笼的时候偷来的。 汤村在这一集中也说,“听说他从五岁起就被拐卖了,现在才卖? “可以判断,英莲是小时候被家人和监护人拐走的孩子偷走的,符合拐卖儿童罪。 孟子在向贾玉存介绍拐杖时提到,“这种拐杖是少女,养到十二三岁,带到其他地方独占。 “这种养七八年再卖的行为,是转换罪,轻罪变成重罪,产生了卖淫的目的。 因重罪被定罪而受到惩罚。 因此,应将贩卖儿童罪定为刑事犯罪。
关于“先养后卖”的情节还有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如果原初目的确实是养育自己,但是在养育自己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比如有自己的亲生孩子,或者因为经济地位的恶化等,如何给被拐卖的孩子定罪? 在这种情况下,绑架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应同时受到惩罚。
如果绑架者处于上述两种不同情况,哪种刑罚更重?
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况,当人变身时,绑架中情节严重,孩子被偷走以卖卖为目的,所以判刑10年以上。
在第二种情况下,根据刑法的规定,绑架行为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前一项罪名排除了“以卖婴为目的偷窃婴幼儿”的加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至10年,如果没有其他加重情节的,总刑期不超过10年。 所以它比第一种情况要轻得多。
2、冯源、薛攀贿赂英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关于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 它是指以出售为目的而购买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的行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这里牵扯到另一个问题,这两位买家买英莲的目的是什么,显然不是找个大丫头供养,而是做妾。 冯远之前已经交代过了,为了英莲,他放弃了男风。 那么薛攀的目的是什么呢? 听完孟子在中玉村的案子介绍后,他说道:“这薛家比冯家还富有,要想当人,自然是妾妾多,滥交不少,未必会爱上冯渊。 看得出来,薛攀买下英莲做妾。 前面说的,英莲被拐的时候大概是五岁左右,买冯媛和薛攀的时候,她就是被拐了七八年,也就是十四岁才多。根据《刑法》的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女童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愿意,均构成**罪。 而英莲成为**薛家之后,也确实成为了薛盼的妃子。 后来,因为薛盼的儿媳妇,凶狠的女人夏金贵嫉妒英莲,将英莲折磨致死。 这是以后的故事。 薛攀、冯元贿赂英莲均构成收买拐卖儿童罪,均完成交易,属于既遂犯罪。 只不过薛攀的行为涉嫌**,吸收了贿赂行为,被单独定罪。
3、“一女嫁二人”的行为是欺诈还是民事欺诈?
如何区分,主要取决于绑架者对“一女两婚”所得的钱款的态度,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如果因为第二买方给出价较高的**或有其他目的而想与第一买方解除合同,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占有两买方款项的意图,客观表现是主动归还第一笔钱款。 如果在卖给第二家公司后,他们带着钱逃跑,或者挥霍一空,这可以被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在这一集中,孟子说,“谁知道这个绑匪是偷渡卖给薛家的,还想带着两家的钱逃跑。 “显然,这个产品试图获得额外的钱,这是一种欺诈行为。
4、薛攀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殴打冯远,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致人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薛攀被定罪处罚的情况如何?
首先是年龄,在原文中,“这个薛公子的学名是薛盘,表字文龙,今年方五岁,气质奢华,言辞嚣张。 但有些版本没有解释薛攀作案时的年龄。 从他的行为推断,十五还是比较现实的。 根据刑法规定,年满十五周岁、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抢劫罪、贩毒罪、纵火罪、传播危险物质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减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是薛攀在整个案子中的作用,“当时薛公子不愿意放人,就命手下动手,把冯公子打得粉碎,又把他背回去死了三天。 “薛攀指使家人殴打冯远,在整个案件中,他起到了主导作用,负责指挥和决策,是主犯,其他家庭成员都是肇事者。 但是,他们都是主犯,不存在从犯问题,而且在犯罪中的作用都是一样的,没有一个是不可或缺的。
三是薛攀及其家人殴打冯远致死,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是如果薛攀死了,这个案子会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在立案侦查前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后,应当撤诉; 移送起诉后,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 没有**审判的,不能澄清案件事实,审判将被终止或宣告无罪; 未作出判决,查明案情的,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