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亚东,顾问,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
作者:彭然清,法学硕士,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运动员参加各种体育赛事。 然而,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何确定未成年运动员与招募单位的雇佣关系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第三起体育纠纷典型民事案件:未成年运动员劳动关系认定案——小磊与大地体育公司合同纠纷案[1],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简介
小磊的父亲(未满16周岁)代为与大地体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小磊成为大地体育公司的台球合同球员,大地体育公司承担小磊在训练基地的教育培训、比赛交通等费用和运动器材; 小磊不得与其他公司和团体签订类似合同,所有赛事和活动必须由大地体育公司安排,并佩戴大地体育公司提供的指定产品标识、使用球杆等产品,双方将占奖金的50%,违约的将退还所有费用。 后来,大地体育公司终止了与训练基地外地人的投资合作协议,小磊没有参加公司安排的任何训练和比赛活动。 小雷以无法享受训练、大地体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大地体育支付违约金。 大地体育公司以小磊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先违约为由,反诉,判令小磊退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并平均分配小磊参加比赛所获得的奖金。
2. 法院的意见
肖磊签约时未满16岁,符合体育单位招募的资格。 大地体育公司作为招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小磊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小磊与大地体育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和履行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从属和补偿条件,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不是合同纠纷,而是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 律师审查
确定未成年运动员与招募单位的劳动关系,需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和法律规定。 在我国,与未成年人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这些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少年运动员雇佣关系的具体认定需要考虑若干因素。 用人单位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具有人身从属、经济从属等劳动关系特征。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可以参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 工人提供的劳动力是雇主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 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运动员与招募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资事实和从属特征进行实质性审查,有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