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关于支柱1金额的最终指南,用于支柱B关于基础分配活动的金额

小夏 科技 更新 2024-03-05

支柱 1 金额 B 没有收入门槛,适用于许多跨境经营的企业。

B金额将被纳入经合组织《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该指南将成为广泛适用的国际规则之一。

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司法管辖区可以选择对其司法管辖区内被测试实体的涵盖交易采用金额B法。

内容摘要

2024年2月19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发布了关于支柱一金额B的最终报告(“报告”)。 该报告旨在简化公平交易原则在基础分销活动中的应用,特别关注监管能力低下的司法管辖区的需求(“金额B法”、“金额B”或“方法”)。

与其他经合组织和二十国集团(G20)合作,共同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项目(以下简称“BEPS 2”。0项“)措施,支柱1金额B不受收入门槛的约束,因此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该报告将纳入《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作为这一广泛适用的国际规则的一部分。

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司法管辖区可以选择使用金额B法进行其税收管辖区内被测试方的范围内交易。

该报告阐明了分销商和销售**的范围,以及如何为所涵盖的关联方交易定价。 无形商品和服务的分销,以及大宗商品的营销**或分销,不在金额B的范围内。

金额 B 法是一种三步分析法,用于确定范围内分销商的营业利润率。

该报告还包含有关文件(特别是本地转让定价文件)、过渡问题和税收确定性考虑因素的指南。

具体讨论

背景

2021 年 10 月,经合组织发表声明称,作为包容性框架税收管辖区成员的 136 个国家/地区对 BEPS 2 做出了积极回应0 对项目支柱 1 和 2 的范围以及实施计划达成了高度共识。

2022 年 12 月,经合组织发布了一份关于金额 B 的工作草案。 该工作草案在包容性框架中没有达成共识,主要目的是征求各利益攸关方的意见。 2023 年 7 月,经合组织发布了第二份征求意见稿,反映了 B 金额的进一步发展,并详细说明了一些剩余问题。

进展

在对B金额进行了两轮征求意见稿后,经合组织发布了经合组织G20 BEPS包容性框架批准的报告(印度对此持保留意见)。 该报告将作为《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第四章的附件。

其他有待完成的工作

报告指出了在B金额方面正在开展的其他工作:

对《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25条评注的更新,包括与税收确定性和避免双重征税有关的具体措辞,以确保未采用B金额的司法管辖区在所有争议解决机制中仍保留该选项,预计将于不久发布。

确定各司法管辖区可能可用的适用范围的其他定性标准预计将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完成,任何新增内容都将包含在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中

收集能力低的司法管辖区名单——预计将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完成。

预计将于 2024 年颁布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的机构间协议,该协议可用于双边税收协定关系,届时将在监管能力较低的司法管辖区采用 B 金额方法。

一个框架,用于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收集有关金额 B 实际应用的信息——预计将在 2024 年制定。

预计在A数额多边公约签署和生效之前,将对支柱1数额B和数额A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进行进一步研究。

B. 数额b的执行情况

经合组织将公布一份选择金额B法的司法管辖区名单。

对于选择采用金额 B 方法的司法管辖区,金额 B 将被视为提供了公平交易结果。

司法管辖区根据金额 B 法确定的结果对交易对手的税收管辖区没有约束力。

选择采用金额B方法的司法管辖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1) 允许居住在其税收管辖区的被申请人选择采用金额 B 方法;或。

2)要求其税务机关和辖区内的被申请人采用金额b法。

无论哪种方式,报告都指出,超出B金额范围的交易应根据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中其他地方的指导进行公平交易评估。 此外,该指导意见不应被解释为应奖励分销活动的“下限”或“上限”。

经合组织指出,一些不属于包容性框架的税收管辖区可能会受到这些规则的影响,因为金额 B 包含在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中。

金额b的机制

该报告描述了金额 b 方法的机制,该方法涉及:

适用交易的范围

应用最合适方法的原则

确定退货

文档

过渡问题

税收确定性和消除双重征税

1) 适用交易范围

该报告规定,适用金额B的交易包括:

买销模式下的分销交易,即分销商从一个或多个关联方购买商品并将其批发分销给非关联方;

销售和佣金交易,即个人或卖方协助一个或多个关联方向非关联方批发分销货物而销售货物。

批发被定义为分销给最终消费者以外的任何类型的客户。 此外,同时从事批发和零售的分销商,只有当其净零售收入不超过其总净收入的20%(根据过去几年的加权平均数计算)时,也被视为从事批发分销。

如果符合条件的交易符合特定的范围标准,则该交易将受到金额 B 的约束。 合格交易必须表现出相关分销的相关经济特征,因此可以使用单边转让定价方法,以分销商、销售**或佣金**为测试方进行可靠的定价。 这意味着分销商不应:

有任何独特而有价值的贡献。

承担并控制某些重大经济风险。

在合格交易中,与关联方在职能、风险、资产等方面存在高度整合,仅靠关联方的贡献是无法可靠评估的。

此外,在合格交易中,被测试方的年度运营费用占其年度净销售额的百分比不得低于 3% 的下限,或高于 20% 至 30% 的上限。

金额B不包括无形商品和服务的分销,以及大宗商品的营销**或分销。 商品也有明确的定义。

2)应用最合适方法的原则

在评估适用于这些范围内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时,无需证明一种方法不充分,也无需对每种情况下的所有转让定价方法进行深入分析或测试。 如果使用金额B法对符合条件的交易进行定价,则一般交易净利润法被认为是最合适的方法。

报告指出,在少数情况下,使用内部可比信息的可比不受控制**方法可能比交易净利润法更合适,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获得必要信息的情况下。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可比较的不受控**方法代替交易净利润法。

3)确定回报

该报告提供了有关如何在适用金额 B 范围内为交易定价的分步指南:

使用定价矩阵根据分销商的行业、运营费用强度和净运营资产实力来确定回报。

对运营费用应用交叉检查机制,以减少异常结果。

使用数据可用性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司法管辖区进行调整。

定价矩阵

该报告包括一个公平交易结果的定价矩阵,该矩阵基于全球从事基础分销活动的可比公司的财务数据。 数据取自报告附录A中描述的基准分析结果。

选择营业利润率作为评估金额B范围内交易的净利润指标。

从定价矩阵得出的独立交易区间基于三个行业分组和净运营资产强度和运营费用强度的五个分类(提供 15 种不同的潜在运营利润率)。 独立交易结果的营业利润率从 150% 至 550% 范围。 如果纳税人采用金额 b 法报告的营业利润率不高于或低于根据特定业务事实确定的目标营业利润率5%以下,将进行调整。

行业分组是指以下类别:

第 1 组:易腐物品、杂货、家用消耗品、建筑材料和用品、管道用品和金属。

第 2 组:IT 硬件和组件、电气组件和消耗品、动物饲料、农业用品、酒精和烟草、宠物食品、服装和鞋类和其他服装、塑料和化学品、润滑剂、染料、药品、化妆品、健康与保健产品、家用电器、消费电子产品、家具、家庭和办公用品、印刷品、纸张和包装、珠宝、纺织品、皮革和毛皮、新旧家用车辆、车辆零件和用品、混合产品,而不是第 1 组或第 3 组中列出的产品和组件部分。

第 3 组:医疗机械、工业机械(包括工业和农业车辆)、工业工具、工业部件和杂项用品。

下表显示了基于净运营资产强度 (OAS)、运营费用强度 (OES) 和行业分组的分销商营业利润率:

交叉检查运营费用

然后,通过对营业费用进行交叉核对,形成营业利润率和净利润指标的范围(上限和下限)。 如果分销商根据定价矩阵确定的息税前利润导致运营费用与息税前利润的比率超过上限和下限,则需要相应调整息税前利润。

上限和下限比率如下:

符合条件的司法管辖区的数据可用性机制

此外,该报告还提供了一种调整机制,如果符合条件的测试方的税收管辖范围内没有或没有足够的数据,则在全球可比企业中。

如果被测设备位于符合条件的税收管辖区,则将对根据上述步骤确定的回报进行调整(即净风险调整和净运营资产强度百分比)。

应用

采用金额b法的财务比率应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 该报告将“适用的会计准则”定义为“在从事基础分销活动的被申请人的税收管辖范围内允许依赖的任何会计准则,以及允许在该司法管辖区内为适用简化方法而使用的任何其他会计准则”。

定期更新

根据该报告,支持金额B的保证金范围和运营费用的上限和下限比率的分析将每五年更新一次(除非认为有必要进行中期更新),而财务和其他数据将每年更新一次。

4) 文档

B金额的文件要求建立在《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第5章所载的现有文件要求(特别是当地文件)的基础上。 根据该报告,文件应包括:对范围内合格交易定义的解释(包括功能分析)、书面合同、应用定价框架所需的计算、财务数据段和财务数据调节。

纳税人首次申请使用B金额时,纳税人应同意在其本地档案或任何其他相关文件中使用B金额至少三年,除非在此期间交易不再在适用范围内或纳税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纳税人应当向参与交易的税务机关说明其申请使用B金额法的意向。

5) 过渡问题

报告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一些跨国企业集团可能会进行业务重组,以符合或不符合金额B法的范围。 报告重申,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自行组织业务运营,税务机关无权指示跨国企业集团如何构建其组织或在哪里建立其业务运营。 然而,报告指出,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重组结构的税务后果,并适用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第9章中关于公司重组的指导。

报道称,一些关联公司可能试图人为地做出重组安排,以从应用金额B法中获得税收优惠。 司法管辖区可以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如报告所述,金额B法可能适用于在前几个财政年度累计亏损的重组分销商。 这些损失的税务处理,特别是是否可以扣除,将取决于每个税收管辖区的国内立法和行政程序。

6)税收确定性和消除双重征税

报告叙述了双重征税的可能性**和减轻双重征税的程序。

一些法域可能会利用其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通过单方面的相应调整来免除双重征税。 然而,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只能考虑根据双边税收协定对共同协议程序(“MAP”)进行相应调整。 在MAP或由此产生的仲裁程序中,如果一个或多个与MAP相关的司法管辖区不选择适用或接受B金额法,则必须使用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中的相关指南来证明其要求的转让定价调整的合理性,而不是使用B金额法。

在实施方法B之前,根据《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25条签订的协议(包括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MAP案例)将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交易有效。

冲击

由于金额 B 不受收入门槛的限制(与支柱 1 金额 A 和支柱 2 不同),因此它的适用范围很广。 企业应考虑其交易是否可能属于金额 B 的范围,并评估金额 B 方法对这些交易的潜在影响。

公司应关注与其业务相关的司法管辖区是否以及如何选择实施金额 B,包括评估其范围内交易是否可能涉及实施和不实施金额 B。

公司还应注意相关税务管辖区的金额B法实施日期,因为这可能与税收影响的会计核算有关,从而与集团的有效税率有关。 我们预计这将成为法定审计中的一个讨论点。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应作为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建议。 请向您的顾问咨询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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