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徐军, 刘一瑶
一、军人离婚的适用范围
1.现役军人。
2.军队管理下的退休人员。
上述人员应当按照本职等现役军人退役前根据其军衔或者军衔的有关规定申请离婚。
注意:关于军人婚姻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所有文职军人的离婚。
2. 军人离婚的类别
(一)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军队管理的退役人员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军人的同意,除非其中一名军人有严重过错。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军人管理的退役人员,则本条的规定不适用。 这项规定的立法意图是限制军人配偶以某种方式要求离婚的权利,以便特别支持军人当事人的意愿。 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无论谁先提起离婚诉讼,本条规定的适用都不可避免地损害了对方军人的利益。 这与本条关于特别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符。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军队管理的退役人员,则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2) 提出离婚的一方是非军人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第1081条的规定适用,但如果军人的配偶坚持离婚,该怎么办? 夫妻双方结婚和婚后关系都有良好基础的,人民法院应当配合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配偶进行劝说教育,劝说军人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解或者裁定不离婚。 但是,夫妻关系真断,夫妻关系实在无法继续维持,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做好与军人的合作,经军人同意,准予离婚。
但如果军方还是不同意离婚,有没有办法离婚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 因此,军人同意离婚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关系破裂是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也可以不经军人同意提出离婚,但需要注意的是,军人的过错只能是重大过错, 不是普通的故障。
(3)提出离婚的一方是军人
现役军人与非军人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民法第一百零八十一条的规定,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3. 军人结婚和离婚程序及管辖法院
(一)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军队管理的退役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经过军队内部的调解程序,由当事人所属的部队或者政治机关的领导人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在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出具证明。
离婚管辖法院:被告军事人员所属单位的军事法院有管辖权。
(2) 提出离婚的一方是非军人
1.其中一名军人同意离婚的,由政工部出具《军人结婚登记证》,同意离婚;
2.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不得出具《军人结婚登记证明书》同意离婚,但经调查确有过错的除外。
对离婚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居住地的法院对军人所属单位的军事法院或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3)提出离婚的一方是军人
所在单位党组织、政治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调解; 调解失败,对方同意离婚的,由政工部门出具《军人结婚登记证明》同意离婚,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其中一名军人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军人所在单位也可以与另一方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调解; 调解不成的,由政工部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书》同意离婚,军人应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离婚管辖法院:被告的住所地或者惯常居住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即军人配偶的住所地或者惯常居住地的法院。
法律依据:
军队执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西现役军人离婚应当庄严、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军纪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双方所属政治机关领导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应当在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出具证明。
配偶为当地雇员,军人之一要求离婚的,其所属单位政治机关的领导人应是调解会酌情进行;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离婚同意书; 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军队可以协商另一方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配偶为当地工作人员,配偶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离婚同意书; 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核实该军人确实有过重大过错的除外。
十。 2.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与申请结婚相同。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离婚同意书时,应当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者提出书面意见。 申请再婚或再婚者,必须持有离婚证。
4.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1)住房补贴
首先,《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军官、文职干部、士官调到其他岗位或者复员的,自停薪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 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内住房补贴余额的提取,按照退役军人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条提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从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住房补贴是包含在“住房公积金”中的。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军队干部离部时支付给个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军队转业士官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士官在服役期间的住房权利包括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包含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住房补贴在退役军人调到另一份工作并离开军队时支付给他自己。
转业干部在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转业干部离单位时,由军团级以上财政部门支付给个人。 其中,租用军人住房的,退还军人住房给个人。
如无特别约定的,军人婚后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离婚,双方都有权要求分割。 具体的分割比例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以双方协议的方式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护。
(二)军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复员费、转业费、自雇费
如无特别约定的,军人的**保险金、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退休金等不得在离婚时在军人的个人财产中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分摊军人复员费、自雇费等一次性费用的离婚案件,以夫妻婚姻关系年数乘以年平均数, 所得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度平均数,是指在特定年限内平均分配给军事人员姓名的上述费用总额。 具体服役年限是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与入伍时军人的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
即:(复员津贴+自雇费)(入伍时年满70周岁)结婚年数=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离婚,共同财产2的金额由另一方分配。
计算公式
1.年平均数(a)=复员金和自营职业津贴等一次性开支总额:(70岁——入伍年龄(年));
2.按结婚年龄计算的共同金额(f)=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年数(t)×年平均数(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