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
省、市人民法院B。
行政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C县公安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程序违法。 被告人送达戒毒强制隔离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吸毒成瘾者实施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作出戒毒强制隔离决定,在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 并在分娩后24小时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属单位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本案中,被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仅送达被认定的沈某某和C县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人员,违反了有关规定,被告未按要求在24小时内通知原告家属和户籍所在单位、公安派出所已被告知原告的家人**,这违反了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被告B县公安局对戒毒康复实施强制隔离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B县公安局2020年5月22日实施戒毒强制隔离的决定。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决定对吸毒成瘾者实施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起草戒毒强制隔离决定书,在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通知被决定人家属; 其所属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24小时内送达;被决定人不报真姓名、住址,身份不清的,公安机关应当核实身份后通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认定人登记或者目前居住的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决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羁押、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认定人的家属、所属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3.未按照规定出具戒毒强制隔离证明的,撤销戒毒康复强制隔离决定
依照上述规定,将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书送达该人及其家属。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后,并未送达原告家属,违反了通知家属的法律程序,因此法院裁定撤销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因此,公安机关作出对吸毒者强制隔离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戒毒强制隔离决定书送达吸毒成瘾者及其家属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否则,对戒毒康复实施强制隔离的决定将被撤销。
关于作者:
郭晓航律师
职务:重庆金木金阳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教育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调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处罚案件、交通处罚案件10余年。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酒后驾驶辩护、色情、赌博和毒品安全处罚、酒后驾车、临时扣押、吊销驾驶执照、交通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表现:刑事案件保释、不起诉、缓刑; **撤销赌博、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或减少处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