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合法加油站,一名戴着口罩背着挎包的女子,从正门走进超市,然后从小门离开,连续5天。 第五天,店员无意中发现,女子路过的地方有20多件物品被盗。 超市报警,女子被抓,女子说:他们给我男朋友的钱少了,我就拿东西,这是对的。
案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后一道菜刚炸好端上桌,男友小刘就回来了,孙萌萌让他赶紧洗手准备晚饭,她就去收拾厨房了。
可是孙梦萌收拾完之后,她转身就没看到小刘,打了半天也没人接听。 去洗手间找的时候,却没人,可是一转身,就看到小刘躺在卧室的床上。
孙萌萌还担心找小刘的工作不是很辛苦,小刘却连连叹了口气:“我真的不想做,我每个月都累了,刚开始加薪就要扣各种扣款,呵呵,这个月我扣了200多块钱。 ”
他一边说着,一边拿出手机给孙萌萌看,果然比之前少了不少。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孙萌萌安慰男友说:“身体是革命之都,先洗手吃饭。 ”
晚上,小刘洗漱后就睡着了,孙梦萌看着男友的侧脸,心里心疼,她暗暗做了一个决定。
第二天,趁着男友还在睡觉的时候,她穿好衣服,戴上口罩,背着一个更大的挎包,赶往小刘工作的超市。
但她没有让店长讲道理,而是从正门进去,从小门出去。 接下来的几天,都是例行公事,直到第五天,超市理货员发现了问题,找到了店长。
因为连续几天,每天晚上盘点库存的时候,收入和货物不匹配。 那天孙萌萌离开小门后,理货员就去了孙萌萌停下来查看的地方,果然不见了什么。
店长连忙调出监控,发现这几天孙萌萌总是待在不同的地方,然后从小门口匆匆离开。
超市急忙报警,在警方打电话监控后,他们发现了孙梦的违法犯罪事实,并将他带走审问。
本以为孙萌萌会狡辩,但当警察问她时,她大方承认了自己从超市拿了东西不付钱的事实。
警察没看出她是惯犯,也不明白她为什么突然会这样,但孙萌萌却说:
我男朋友在那家店里工作,他们欺负他,每次给他工资时给他的钱都少。 他们扣留了他的钱,我拿东西还债,这是对的。 ”
为了向男友发泄怒火,孙萌萌选择了最不受欢迎的手段,实在是太糊涂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件事应该如何确定呢?
1、超市因为小刘没有达到工作要求而扣了钱,符合要求吗?
根据《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工人。 不得扣减或无理拖延工资。
如果小刘以劳动形式在超市工作,超市应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无故任意扣减或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但是,如果小刘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或因员工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超市有权要求其经济赔偿。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20%。 如果扣除后的剩余部分工资低于当地每月最低工资,则按最低工资支付。
超市扣除小刘的工资是否合理,也要提供具体证据来证明。 如果不能证明,小刘的工资被扣除,小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2、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孙萌萌都不要私自带人,拒绝付钱。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孙萌萌从超市偷走了一共20多种物品,都是鸡蛋、干面、豆油等生活用品,但由于金额不是很大,可能不构成盗窃罪。
3、孙萌萌虽然不能构成盗窃罪,但也应依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劫、抢夺、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孙萌萌供认自己在超市偷窃,虽然是为了男友报复超市,但已经触犯了法律,最终法院判处孙萌萌两个月监禁,并处罚金2000元。
遇到不合理的事情,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办法解决,以暴以暴的方法只会伤人害己,得不偿失。
俗话说:不要伸手,伸手就会被抓住。 做一个懂法知法的人,不要因为贪婪而毁了自己的一生。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