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格力电器来说,“核心技术”不仅仅是一个品牌标签,让消费者联想到格力电器的创新和品质,更是一个强大的合法维权工具,结合完善的专利保护体系,帮助格力电器在激烈的竞争中巩固市场地位。 格力电器每年有选择地开展多项维权工作,2022年,三聚阳光将起诉扬子空调侵权两起案件。
2021年9月1日,三聚阳光与宜居律师事务所联合201110186967格力电器“蒸发器”第X号发明专利被扬子空调公司起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专利主要描述了一种蒸发器的结构部件和相应的结构设计,而“蒸发器”是一种普通分体式空调的室内部分。
法官将涉嫌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拆包比对后,认定涉嫌侵权产品属于本案专利保护范围。 被告扬子公司遂以现有技术为由,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涉案技术特征与在先申请号200580051341相同0的专利“蒸发器室封闭结构”是相同的,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不是按照上述在先专利生产的。
所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涉案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
本公司主张,本案涉案技术特征中“挡风玻璃”对应的部件在设置方法和功能上与在先专利“封闭元件32”不同,因此既不相同也不相同。 其中,“挡风罩”沿间隙延伸成长条形,不会完全堵塞翅片总成与角架之间的间隙,旨在解决出风不均、冷凝严重的技术问题; “闭合元件32”追求与蒸发器盘管29的紧密接触,以实现无间隙闭合,使空气仅从特定的排气口排出。
法院同意我们的观点,认定扬子空调在(2021)苏01民初2817号判决中构成侵权,责令扬子空调停止一切侵权行为。 在赔偿金额方面,法院综合考虑专利技术的价值贡献、侵权产品的规模、侵权性质等因素,通过适用法定赔偿金的方式确定赔偿金额50万元。
与上述“蒸发器”案同一天,又发生了另一起专利侵权案——格力电器诉扬子空调案,同样由三聚阳光、北京宜居律师事务所共同牵头,也取得了胜利。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民初第2818号民事判决,责令被告扬子空调立即停止生产、要约销售、销售侵权原告格力电器201110238207号该产品涉及的9号“电机固定结构及空调用电机固定结构”发明专利,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0万元。
此外,在上述两起案件的辩护过程中,被告扬子空调还对涉案的两项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诉讼,均由本所律师解决。 这两项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5931号和第56581号审查决定中保持完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