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要补偿你,我付钱让他工作,再说了,他被装载机撞了,跟我有什么关系。” 被告愤怒地说。
你是雇主,而屠呦呦是按照你的安排工作的,所以这不关你的事。 原告哈一边哭一边反驳。
这是岳浦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某劳务服务提供者责任纠纷案的现场。
案情基本情况
死者屠某生前是越埔湖县一家农业开发种植合作社的工人。 2021年1月5日,根据合作社老板A的安排,屠某给卡车装了棉花,在此过程中,他被装满棉花的装载机撞上,导致屠某从车上摔下来,救助后死亡。 死者涂某的妻子就赔偿事宜向岳埔湖县人民法院起诉甲。
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原告哈的丈夫涂与被告甲的关系是劳动关系,涂某在工作过程中,因装载棉花的装载机碰撞坠落而受重伤死亡,双方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因此原告哈某的丈夫涂与被告甲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得到确认。 本案中,甲作为用人单位,在向对方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从而提供相应的安全提醒,应当对屠呦呦的损失承担部分过错。 同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屠某在提供劳务时没有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岳浦湖县人民法院裁定,合作社所有人A应赔偿死者涂121469亲属6 美元。
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服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提供服务的一方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赔偿。 提供服务的一方因服务遭受损害的,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提供劳务期间,第三人的行为给劳务提供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提供者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要求劳务接受者赔偿。 劳动方获得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寻求赔偿。 (作者:宋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