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对“悬赏征集公职人员违法线索”的法律争议解读。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02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或企业很少发布悬赏公告,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征求他人违法犯罪的证据或线索。

【背景案例介绍】。江苏某民营企业“悬赏100万元搜集跨省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近日备受关注。 澎湃新闻1月29日从发布公告的江苏远通波纹管获悉,公告确实是该公司发布的。 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认为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某大队队长陈某“涉嫌滥用职权”,悬赏搜集违法犯罪线索。 30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微信公众号通报,已关注此事并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已开展核查,希望各方保持冷静理性。 (**在澎湃新闻中)。

“对征集有关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线索给予奖励”。 这合法吗?

司法机关发布悬赏公告的情况并不少见,人们通常不会基于对公共权力的信任而质疑其公告的合法性。 但是,如果个人或私人公司发布奖励公告,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据?

[合法性**]。

1. 该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该行为的内容和实质

《民法典》第499条对提供奖励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499条:悬赏人公开声明将支付实施特定行为的人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要求支付报酬。 符合法律规定的,就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2、任何独立的民事实体当然有权依法发布悬赏公告、收集证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特定行为的完成”必须是法律行为,并且是法律允许的行为。 “悬赏搜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行为?

我国现行证据制度中,有民事诉讼执行阶段对证据给予奖励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院同意采用奖励办法追查财产。

但是,此限制仅适用于民事案件。 至于收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已经超出了民法范畴。

律师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和《诉讼法》均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事务过程中,有权协助委托人调查取证。 委托律师代为发布公告,并给予取证奖励,当然也是一种调查取证的形式。

然而,这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诉讼程序中,受试者已经合格。

[有违法风险]。

1、“公开悬赏非法线索”可能损害名誉权和隐私权

公职人员也是具有公民权利的法律主体,因为“公共奖励”的形式通常涉及一些具体事实。 事实上,它可能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因此不具有奖励广告的效力,即使对方可能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能推断出奖励是合法的。

一方面,如果奖励内容涉及不允许披露的内容,如个人信息、隐私等,则以“公开奖励”的形式披露对方的具体信息,可能会侵犯对方的隐私。

另一方面,悬赏公告中对案件的描述往往是片面的,有的甚至“先入为主”和“有节奏”。 基于这种片面的信息,公众可能会对具体情况产生偏见或错误的认知,这也可能会损害对方的名誉权。

此外,悬赏公告中的描述是由植入倾向性描述引起的。 表面上是收集证据的“天价奖励”,其实是制造“天价”来引导**的噱头。 它使亲戚受到负面新闻的影响,从而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

对非法线索的公开奖励“,至少要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最坏的情况是涉嫌诬告和诽谤”。

二、非法取证风险及取证方法。根据证据规则,证据必须是合法的。 但是,通过奖励证据获得的证据往往不一定是合法的,例如通过窃取或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或者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得的证据。 由于该证据不合法,因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3. 对征集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给予奖励,是否属于行使监督权?

公职人员是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公民当然有权监督其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但是,监督的方式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方式是投诉、举报、举报和揭露。 但是,它本身并不赋予以各种方式调查、调查或收集证据的权利。 公开渠道收集他人违法犯罪证据,实质上是一种侦查行为,侦查权或者侦查权只能由具有法定侦查权的机关行使,个人或企业既没有侦查权,也没有能力依法依规对他人进行调查、调查。

4. “悬赏搜集有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线索”本质上是一种私人补救中国对私人补救措施的限制相对严格。

私人救济是指当事人确定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依靠自己或私人的力量解决纠纷,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不经过国家机关和法律程序。 法律提倡通过公共渠道主张权利,现代法律一般禁止以私人救济为原则,超越法律的私救构成侵犯民法,涉嫌刑法犯罪。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合理措施提供私人救济。 同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即情况紧急,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 二是必要条件,即不及时采取措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三是范围条件,即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需的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产等合理措施; 四是法定条件,即应立即提请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悬赏搜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不得做”的范畴]。

1、现实中,《关于收集犯罪线索的通知》的发布仍存在争议。。无论是宪法、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可以公开征求,更没有普通企业可以大举收集公民的“违法犯罪线索”。

2.即使是司法机关,也无权在没有非法证据线索的情况下推定存在“违法犯罪活动”。 企业无权推定他人可能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发布悬赏通知书征求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合法权利。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任何机关、部门均无权凭主观想象认定一定存在违法犯罪活动。 企业无权“先入为主”,对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的存在进行预测。

所谓嫌疑人姓名和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大规模传播,不仅会造成个人声誉负面评价的侵权,还可能造成冤枉无辜的恶果。 侵犯他人人格权、名誉权,把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当成废纸。

结论:如果是为了吸引网友的眼球,吸引**的眼球,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 然而,这种先入为主的做法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声誉,还导致了社会死亡的严重后果。 想象一下,如果招揽达到了企业的目的,它将导致一种社会普遍认为可以默许私人补救措施的方式。 如果最终失败了,将对他人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其危害后果将远远大于行为本身。

(作者:王宏律师【法律如剑】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历史相关文章:

今日解读:肖像权视角下关于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的法律纠纷。

今日解读:对于“恶意举报”,应当拿出法律的利刃。

今日解读:解读《私家侦探》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章

    企业悬赏100万搜集公职人员违法活动线索,不要让真相“烂透”。

    近日,微博上的一则 百万悬赏 公告引发网友热议,该公告由江苏某公司发布,悬赏内容称,对公众开放收集陈某在晋升公职期间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的线索,如果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被公司转交给权威部门核实真相,并导致陈某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将给予举报人万元经济援助。月日上午,记者从涉事公司获悉,百万...

    民营企业悬赏公职人员违法线索,打响反腐第一枪

    近日,江苏省某民营企业 悬赏万搜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 一事,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据最新报道,该公司在发布悬赏公告后,已经收到了一些线索,该公司表示,线索汇总后,将移交给国家相关部门。公司为何敢于做第一个 吃螃蟹 的人,敢于公开悬赏违法犯罪线索?悬赏公告称,由于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

    对征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是合法的

    据汹涌澎湃的新闻报道,年月日,江苏远通贝洛斯发布 悬赏公告 公开征集公职人员在任期间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的线索。消息一出,一片哗然。有观点认为,公开收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有利于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规范执法 也有观点认为,公开征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损害公职人员形象,也可能侵犯公职人员...

    民营企业悬赏100万元搜集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线索,当地政府已展开调查

    近日,一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新闻 江苏某民营企业发布悬赏通知,称悬赏万元,用于搜集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队长陈某在担任公职期间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公司名称为江苏远通波纹管 根据该公司发布的悬赏公告,陈某涉嫌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在处理专利侵权和产品质量问题时,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为促进公...

    企业悬赏数百万搜集举报公职人员线索? 赏金公司已经赔偿了400万

    近日,江苏省某民营企业 悬赏跨省搜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万元 一事在网络上引起关注。该公司悬赏万收集举报线索 据报道,网上流传的 百万悬赏公告 显示,付款是江苏远通波纹管 付款时间为月日。悬赏公告指出,由于福州市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陈某在办理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技术有限公司与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