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或企业很少发布悬赏公告,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征求他人违法犯罪的证据或线索。
【背景案例介绍】。江苏某民营企业“悬赏100万元搜集跨省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近日备受关注。 澎湃新闻1月29日从发布公告的江苏远通波纹管获悉,公告确实是该公司发布的。 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认为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某大队队长陈某“涉嫌滥用职权”,悬赏搜集违法犯罪线索。 30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微信公众号通报,已关注此事并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已开展核查,希望各方保持冷静理性。 (**在澎湃新闻中)。
“对征集有关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线索给予奖励”。 这合法吗?
司法机关发布悬赏公告的情况并不少见,人们通常不会基于对公共权力的信任而质疑其公告的合法性。 但是,如果个人或私人公司发布奖励公告,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据?
[合法性**]。
1. 该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该行为的内容和实质
《民法典》第499条对提供奖励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499条:悬赏人公开声明将支付实施特定行为的人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要求支付报酬。 符合法律规定的,就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2、任何独立的民事实体当然有权依法发布悬赏公告、收集证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特定行为的完成”必须是法律行为,并且是法律允许的行为。 “悬赏搜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行为?
我国现行证据制度中,有民事诉讼执行阶段对证据给予奖励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院同意采用奖励办法追查财产。
但是,此限制仅适用于民事案件。 至于收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已经超出了民法范畴。
律师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和《诉讼法》均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事务过程中,有权协助委托人调查取证。 委托律师代为发布公告,并给予取证奖励,当然也是一种调查取证的形式。
然而,这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诉讼程序中,受试者已经合格。
[有违法风险]。
1、“公开悬赏非法线索”可能损害名誉权和隐私权
公职人员也是具有公民权利的法律主体,因为“公共奖励”的形式通常涉及一些具体事实。 事实上,它可能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因此不具有奖励广告的效力,即使对方可能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能推断出奖励是合法的。
一方面,如果奖励内容涉及不允许披露的内容,如个人信息、隐私等,则以“公开奖励”的形式披露对方的具体信息,可能会侵犯对方的隐私。
另一方面,悬赏公告中对案件的描述往往是片面的,有的甚至“先入为主”和“有节奏”。 基于这种片面的信息,公众可能会对具体情况产生偏见或错误的认知,这也可能会损害对方的名誉权。
此外,悬赏公告中的描述是由植入倾向性描述引起的。 表面上是收集证据的“天价奖励”,其实是制造“天价”来引导**的噱头。 它使亲戚受到负面新闻的影响,从而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
对非法线索的公开奖励“,至少要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最坏的情况是涉嫌诬告和诽谤”。
二、非法取证风险及取证方法。根据证据规则,证据必须是合法的。 但是,通过奖励证据获得的证据往往不一定是合法的,例如通过窃取或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或者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得的证据。 由于该证据不合法,因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3. 对征集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给予奖励,是否属于行使监督权?
公职人员是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公民当然有权监督其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但是,监督的方式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方式是投诉、举报、举报和揭露。 但是,它本身并不赋予以各种方式调查、调查或收集证据的权利。 公开渠道收集他人违法犯罪证据,实质上是一种侦查行为,侦查权或者侦查权只能由具有法定侦查权的机关行使,个人或企业既没有侦查权,也没有能力依法依规对他人进行调查、调查。
4. “悬赏搜集有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线索”本质上是一种私人补救中国对私人补救措施的限制相对严格。
私人救济是指当事人确定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依靠自己或私人的力量解决纠纷,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不经过国家机关和法律程序。 法律提倡通过公共渠道主张权利,现代法律一般禁止以私人救济为原则,超越法律的私救构成侵犯民法,涉嫌刑法犯罪。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合理措施提供私人救济。 同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即情况紧急,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 二是必要条件,即不及时采取措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三是范围条件,即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需的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产等合理措施; 四是法定条件,即应立即提请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悬赏搜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不得做”的范畴]。
1、现实中,《关于收集犯罪线索的通知》的发布仍存在争议。。无论是宪法、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可以公开征求,更没有普通企业可以大举收集公民的“违法犯罪线索”。
2.即使是司法机关,也无权在没有非法证据线索的情况下推定存在“违法犯罪活动”。 企业无权推定他人可能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发布悬赏通知书征求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合法权利。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任何机关、部门均无权凭主观想象认定一定存在违法犯罪活动。 企业无权“先入为主”,对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的存在进行预测。
所谓嫌疑人姓名和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大规模传播,不仅会造成个人声誉负面评价的侵权,还可能造成冤枉无辜的恶果。 侵犯他人人格权、名誉权,把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当成废纸。
结论:如果是为了吸引网友的眼球,吸引**的眼球,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 然而,这种先入为主的做法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声誉,还导致了社会死亡的严重后果。 想象一下,如果招揽达到了企业的目的,它将导致一种社会普遍认为可以默许私人补救措施的方式。 如果最终失败了,将对他人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其危害后果将远远大于行为本身。
(作者:王宏律师【法律如剑】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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