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汹涌澎湃的新闻报道,2024年1月27日,江苏远通贝洛斯发布“悬赏公告”,公开征集公职人员在任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的线索。
消息一出,**一片哗然。 有观点认为,公开收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有利于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规范执法; 也有观点认为,公开征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损害公职人员形象,也可能侵犯公职人员隐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公开悬赏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做法,有损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不利于公职人员队伍的稳定,等等。
也从民事合同的法律关系角度分析,《民法典》规定了奖励合同的种类,可以看出,奖励索取线索是奖励人与可能提供合格线索的人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具有其合法性。
以上各点各有千秋。 王先生认为,公司对征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给予奖励是有充分宪法依据的。 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有基本法律依据的。 例如,《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他们有权对任何违反法律或玩忽职守的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申诉、控告或举报。 既然有“控告、控告、举报的权利”,那么就有取证权,自掏腰包取证的报酬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此外,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告或者报告”。
虽然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监察法》没有与上述规定类似的规定,但《监察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它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因此,法律也应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
基于以上分析,王总认为,江苏公司悬赏搜集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合法性应予认定。
至于为什么会出现企业自掏腰包搜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情况,人们特别是有权这样做的人应该好好想想。 自古以来,我们的社会就有一条“百姓不与官争斗”的潜规则。 想必这家公司一定不会有太多的钱花,也没什么事吧? 有关方面是否应该核实“悬赏公告”中提到的问题是否属实?
如今,经济不活跃,社会各界都关注营商环境。 王律师从自己处理的相关案例中了解到:依法行使公权是营商环境最基本、最关键的要素,没有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