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某民营企业“悬赏跨省搜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线索100万元”一事在网络上引起关注。
该公司悬赏100万收集举报线索
*据报道,网上流传的“百万悬赏公告”显示,付款是江苏远通波纹管***,付款时间为1月27日。
悬赏公告指出,“由于福州市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陈某在办理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技术有限公司与我司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公司对我司产品质量不合格案的投诉, 明知我公司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又完全遵守采购方合同,他还是折腾无休止,毫无底线,滥用职权,发了20多封信骚扰与我们产品有关的单位,并给业主、施工方、 监察方等单位开展了50余项调查,将我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宏信公司供个人使用 ”
悬赏公告显示,“我司现发布悬赏公告,公开征集陈光诚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的线索。 如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被我公司转交权威部门核实,导致陈某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司将给予举报人100万元的经济援助。 ”
* 调查发现,自今年1月15日以来,该公司的微博多次发布针对陈的投诉和举报。 其中一篇实名举报文章显示,该公司向福州市相关领导举报。
根据上述报道文章,江苏远通波纹管中标长乐北区集中供热改造项目(场外部分)回转补偿器,与同行竞争关系的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技术有限公司向长乐区市监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该局于9月14日立案, 2023年,该案由该局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陈某审理。第二天,宏鑫公司报告我们产品质量不合格,报告也被陈队长调查。 在报导材料中,江苏远通认为,在为期四个月的调查中,陈某“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1月29日下午,江苏远通波纹管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网上的悬赏公告确实是他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已经写得很详细”。
同日下午,从福州市长乐区官方相关人士处获悉,当地政府已经在调查此事。
两家公司之间的几起诉讼
消息传到网上后,立即成为网络上的热门话题。 因为,国家有关部门对线索给予奖励,企业对相关部门违规行为的线索进行奖励是很常见的,实在是“久违”。走出“强弱对比”,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这家公司一定是别无选择,才会做出这个决定。 因此,人们本能地认为“被举报人一定有问题”。
真的有那么简单吗?
笔者查证发现,真正的当事人其实是举报人江苏远通波纹管***,以下简称“远通公司”)和江苏宏信回转补偿器技术***,以下简称“宏信公司”)。这两家公司,都是江苏企业,相爱相杀多年,从江苏到广西、河南,他们的战场也都杀得落花流水,这次是在福建。
据天眼查介绍,元通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1.6888亿元,股东1人,刘跃红; 鸿鑫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258亿元,股东三人,其中宋章根持股91股21.%。两家公司都是非常大的公司。
从判决书网了解到,2017年以来,远通公司和宏信公司就专利纠纷进行了多起诉讼,原告多为宏信公司。
最早的一份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桂01民初579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对原告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投资北部湾(广西)热电有限公司江苏远通波纹管侵害发明专利权案提起诉讼。 原告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准许驳回此案。
随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信协会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作出民事裁定(2016)苏02民初204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提起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信协会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侵权案。 后来,在2016年9月9日,江苏贝特管件***江苏远通波纹管***被追加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2018年1月25日,原告鸿鑫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准许驳回此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编号为(2015)郑志民楚字第581号,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技术有限公司和江苏元通波纹管公司,新郑第五建设公司,新郑第五建设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技术公司与被告江苏元通波纹管***被告新郑第五建设公司侵权发明专利纠纷,原告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技术*** 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法院准许驳回此案。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8)豫01闽初第4947号,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被告江苏远通贝洛斯***、被告河南三汇建工***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2019年5月24日,原告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准许驳回此案。
根据原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省宏鑫回转补偿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远通波纹管***江苏国信协会燃气热电有限公司(2020)苏01民初3501号侵害发明专利案的民事裁定,原告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技术有限公司, Ltd.及被告江苏远通波纹管***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提起此案。原告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支付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提前缴纳受理费。 据原告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称,该诉讼将自动撤诉。
换言之,上述五起案件均以原告宏信公司退出而结案。
远通公司是原告,也起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文号(2018)京73兴初307号行政判决书,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原告起诉第三方的专利号为2006100413014、裁定“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发明专利无效,认定申请人无效理由不成立,维持专利有效性。 原告不服被起诉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该专利归宏信公司所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告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江苏远通波纹管***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驳回宏欣诉讼请求的案件。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忠1266号案号(2018)中关于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技术与江苏远通波纹管***、江苏华电仪正热电***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的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技术***因被上诉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江苏华电仪正热电***、扬州华盛能源***(2018)苏0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宏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1远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华电公司、华盛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3.远通公司赔偿宏信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4.元通公司、华电公司、华盛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受理案件费用13800元,由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诉讼诉诸最高人民法院,远通赔偿400万
之后,将进行专利诉讼并产生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编号(2018)苏民忠第1267号江苏远通波纹管***、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技术***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广西北部湾(钦州)热电*** 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弘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远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钦州热电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3.远通公司赔偿宏信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4.远通公司、钦州热电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远通的行为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裁定:1、江苏远通波纹管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20061004 4号“管道用耐高压回转补偿器”的产品; 2、江苏远通波纹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江苏宏信回转补偿器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 3、驳回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68万元,由江苏远通波纹管承担。
江苏高院维持二审原判。
此案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编号为(2021)最高法民深3831号,江苏远通波纹管、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技术等,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民事申请复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再审申请人江苏远通波纹管, 以下简称远通公司,被强制再审被告江苏宏信回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和一审被告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广西北部湾(钦州)热电有限公司。在侵犯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中,他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忠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江苏远通波纹管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已经执行。
根据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技术***与江苏远通波纹管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执行裁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编号为(2020)苏01志689号,因被执行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江苏远通波纹管***向医院账户汇款404.68万元,医院向江苏宏鑫回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汇4004357元,收取执行费42443元。
由此,我们对远通公司为什么要奖励福州相关部门人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远通公司中标后,宏信公司向长乐区市监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 如果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过程中各方之间会出现分歧,施工周期也可能被推迟。 鸿鑫公司等得起,远通公司一定等不及。
至于相关部门是否真的如远通公司所说“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则要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