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致使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是推卸责任、逃避责任的行为。
1、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八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不负有责任,开车离开事故现场;
3、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酒后无证驾驶,报案后不履行监听现场义务,离开事故现场后弃车返回;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案,无故离院;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送伤者送往医院,但为伤者或其家属留下虚假姓名、虚假地址或虚假信息而离开医院;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调查期间逃亡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不承认交通事故发生,但有证据证明应当知道交通事故发生;
8、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且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二、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六种情形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自行撤离现场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一方悔改报案;
2、为及时抢救伤者,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指明车辆和伤者所在位置后,驱车驶离现场,及时报案;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后,确需临时离院,以筹集伤者医疗费用,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真实信息,在约定时间内返回;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要去医院治疗等离开现场,未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离开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者不能发现事故发生;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遭受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事故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公共、私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从事运输的人员或者非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且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人员死亡的,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毁,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能赔偿30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或者多人重伤,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交通事故致使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故意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故障的机动车的;
(四)故意驾驶无证或者报废机动车的;
5)严重超载驾驶;
6)为逃避法律起诉而逃离事故现场。
第3条“交通事故后逃跑”,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跑的行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