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是这种情况,主人公不是初级员工,而是合伙人财务总监。
案号:(2023)京02民终3123号。
2024年8月1日,马冬梅(化名)与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担任信贷合伙人、财务经理、财务主管,月薪3万元,年终奖10万元至12万元不等。
2024年9月7日,马冬梅给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发了一条微信消息,内容如下:
你在我的辞职报告上签字,我办完退职手续就出去,你告诉我,我今天怎么交,你不是说我明天就不用了吗。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这是马冬梅自愿辞职的表现。
但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辞职申请,也没有办理辞职手续,并表示需要寻找继任者。
2024年9月至12月,会计师事务所照常支付马冬梅的工资,马冬梅继续正常工作。
三个月后,即2024年12月13日,马东梅收到律所同意辞职的通知,从而终止雇佣关系。
马东梅不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主张公司被非法解雇,要求双倍经济赔偿,共计赔偿96万元。
事务所还认为,这是马冬梅自愿辞职,根本没有赔偿的必要。
没想到,从劳动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我一路败诉,最后因为法定赔偿上限为平均工资的三倍,赔偿金额降到了56万多元。
劳动仲裁庭判决赔偿56.76万元,一审、二审均予以承认。
一审法院认为,在马冬梅提出辞呈三个月后,事务所以同意辞职申请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了一般合理审批程序的时间,缺乏合理维持劳动关系的善意,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审法院采纳了一审意见,认为该所于2024年9月未对马冬梅的辞职申请作出回应,同时接受马东梅9月至12月的聘用,应视为延续了聘用关系。 三个月后,即2024年12月13日,该所以辞职申请被受理为由,同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辞职申请的合理期限,一审法院认为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是中央直辖市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是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024年,北京市法人单位员工平均工资为151,360元,即每月37,840元。 因此,虽然马冬梅的平均月薪高达4万多元,但由于薪酬上限的原因,只能按每月37840元计算。
马 Dongmei 有 7 年的服务5年,翻了一番,不是56.76万元吗?
当马冬梅提出辞职时,事务所没有及时处理,一直拖延,同时在3个月后贸然发出同意辞职通知书,认为没什么大不了的,反正有证据证明她提出辞职。
然而,这种认知与现实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大相径庭,存在很大的赔偿风险。
如果公司对员工自愿辞职和实际复工不提出异议,一般会认为该情况在原雇佣关系中继续存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第五点中提到:
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30日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以认定双方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由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可能随便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将面临非法解雇的索赔。
延迟处理员工的辞职申请似乎是一件小事,但可能会导致高额赔偿!
我要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