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自愿或强行诈骗非法偷渡出境,最终伤害他人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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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邢海洋,编辑范怡静校对刘军。
2023年,“缅甸诈骗”话题持续升温。 在这一连串的欺诈中,无论是被“骗去”缅甸的人,还是被“骗去”缅甸的人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他们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件,详细披露了相关情况。
被骗去缅甸的人:骗取17万多美元,被判处四年零三个月监禁。
在“被告人高诈骗案”中,高某于2021年2月被“高薪”引诱,偷渡到缅甸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欺诈组层次分明,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有组长、总监、经理、组长、业务员等不同级别,并制定具体的欺诈目标金额,对不服从管理或未能完成目标金额的销售人员进行处罚,采取罚款、体罚、殴打、 等。
高某加入诈骗集团后,根据上级的安排,诈骗他人身份打造“高端”角色,通过卡拉OK娱乐软件寻找女性作为诈骗对象,诱导受害者与社交软件聊天,并用内部“言语”培养与对方的感情。 在获得受害人的信任后,受害人被引诱以投资的名义在诈骗集团控制的APP平台上充值或投资,然后以缴纳税款和存款为借口诱骗受害人继续充值。
经查,高某在参与诈骗团伙期间共骗取17万余元。 之后,高某试图逃离犯罪集团,但失败了,被逮捕和殴打,然后联系他在国内的家人,向诈骗集团支付高额“赎金”,才得以返回中国。
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高某接到公安机关**后,自愿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同时,它还供认,诈骗集团通过强制“团建”、吸毒等手段控制了集团成员,并要求营业佣金只能用于电信诈骗园区消费,不允许邮寄回国。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高某是共同犯罪的共犯,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形,以诈骗罪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依法追回犯罪所得,赔偿被害人。 该判决现已生效。
骗人去“缅甸”的人:一年内两次非法组织非法越境,被判处一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
在“被告人潘某杰组织他人非法越境案”中,2021年2月,潘某杰以缅甸有“高薪”工作机会为由,邀请同乡潘某旭、潘某德、张某阳等人在缅甸非法工作。
三人商定后,潘某杰与“对方公司”人员就路线、交通、住宿、接头等事宜达成一致。 同年3月,“其他公司”人员先后向潘某杰调了共计约1元5万元,潘某杰负责安排出境人员行程。 之后,潘某杰带领潘某旭等三人从江西省户口县,来到了云南省芒市。 “另一家公司”的人员在莽市与潘某杰联系,然后带领四人偷渡到缅甸,送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
在犯罪窝点期间,潘某杰等四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胁迫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同年7月,四人在交完赎金后得以脱身,其中潘某杰本人支付了15万元赎金。 之后,潘某旭等三人立即回国,潘某杰滞留缅甸,随后于2023年4月从缅甸清水口岸入境,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达案后如实供认案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杰违反国家(边境)边境管理规定,非法组织三人非法越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非法越境国(境)边界罪。 潘某杰虽然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但曾因非法越境被行政处罚,一年内又组织他人非法越境,未依法判处缓刑,以组织他人非法越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border) 边框。该判决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自愿或强行诈骗非法偷渡出境,最终伤害他人和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境外诈骗集团经常利用所谓“高薪、低门槛、弹性工作时间”等虚假招聘信息,非法将国内人员偷运到海外“淘金”。 肇事者到达境外犯罪窝点后,自愿或胁迫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不仅触犯了法律,还严重威胁到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最终伤害他人和自己。
在上述案件中,高某明知偷渡到缅甸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仍积极前往境外诈骗窝点从事“杀猪”诈骗,在想逃回中国时,遭到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和殴打,直到支付高额“赎金”才得以回国。 人民法院根据高某参与诈骗的具体情况,认定高某参与诈骗罪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其共犯身份和自愿投案认罪、接受处罚等情节,从轻处罚,同时全面贯彻宽重并济的刑事政策,确保处罚从轻并重与犯罪相称。
近年来,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或犯罪集团长期盘踞海外,而这些犯罪窝点之所以屡屡被打压取缔,离不开国内外“蛇头”团伙不断供应“新鲜血液”。 “蛇头”团伙常以“高薪”为借口,拉拢、欺骗、组织他人通过熟人介绍、软件聊天等手段,非法偷渡到境外诈骗窝点。 诈骗犯罪集团接手后,利用控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偷渡移民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还教育提醒群众不要相信“国外高薪”** 一旦被抓到海外诈骗窝点,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值班编辑 Kang Xih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