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等金融产品丰富多样,人们的物质条件越来越好,理财理念越来越流行。 由于市场的专业性,为了规避风险,一些市场主体选择将自己的资金账户名称和密码交给他人进行投资管理,委托理财应运而生。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将资产投资于**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收益按双方约定分配或受托人收取第一笔费用的经济活动。
法院在审理私人委托理财案件过程中,应先依法审查合同的效力,然后根据合同的效力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 本综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客户和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一般而言,依法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作为委托人签订私人委托理财合同; 如果受托人是自然人,则受托人无需经过特许权审批,如果受托人是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则需要审查是否存在违反禁止执业的行为。
2.委托理财合同中最低担保条款的识别与处理。
最低担保条款是指委托人不计收益或损失,委托人将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本金甚至收益的条款,实质上是对委托人本应自行承担的风险的再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和第十五三条的规定,一般认定委托理财合同中的最低担保条款因违反公平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 保证条款的无效并不一定意味着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最低担保条款是否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
3.委托理财合同中的责任。
包括委托资产损失和收益的计算和处理,首先,委托资产的损失范围应限于实际损失,不包括可利用收益的损失。 其次,委托资产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如下:委托资产损失=(委托人实际交付的委托资产+当日金融资产的市值)-(控制权实际转回委托人的委托资产+当日金融资产的市值)。 委托资产损失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合同有效时,按照其约定,受托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无效时,应当审查合同无效时双方的过错和双方对委托资产的过错。
* 存在风险,进入市场时需要谨慎,在委托他人管理资金时,应充分评估受托人管理资金的资格和能力,做出理性判断,时刻关注您账户中资金的变化,一旦发现受托人财务行为不专业, 您应及时与受托人沟通,了解情况,并采取果断措施,达到止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