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能是该国唯一的二手住房纠纷案件:案情基本:2015年卖房,六年后(2021年)委托笔者提出索赔,八年后(2023年)仲裁判定买方赔偿卖方除合同价款外损失120万,九年后(2024年)执行到位!
2015年3月,委托人(卖方)因本案被拘留,委托其配偶**涉案房产,成交价款1300万,约定买方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支付50万元,交货后一周内支付500万元, 并支付转让后余额750万元,卖方于同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
2015年4月16日,客户配偶交房,因买方隐瞒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事实,直到2017年11月(两年后)取得购房资格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买方余款750万元直到交付后两年半才支付。
2021年(六年后),客户前来拜访咨询,认为买家签订了欺诈性合同,合同无效,要求退房退款。
同年11月,委托人委托笔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买方赔偿因缺乏购房资格而拖延两年以上造成的损失。
庭审中,买方辩称,转让延迟是由于客户被羁押,无法进行公证,无法完成转让,而笔者辩称,最终转让委托书没有公证,即使委托公证, 买受人因不具备购房资格而无法完成转让。
2023年10月10日(八年后),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定被申请人(买方)应赔偿原告(客户、卖方)损失120万元!
裁定后,因买方未主动履行,委托委托作者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2月(9年后),向客户账户执行赔偿120万。
卖房九年后,除了合同价款,他还为卖家挽回了120万的损失,估计在全国都是独一无二的!
698万! 继730万之后,深圳再现“天价”二手房违约金!
案例分析:买方抗辩存在偏差,导致卖方胜诉
客观地说,笔者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完全确定案件能否胜诉,因为买受人虽然隐瞒了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事实,但一方面委托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提出了异议,另一方面, 2017年11月,买方取得购房资格后,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可以提出“卖方没有异议,配合转让,即事实上放弃了索赔权”的抗辩。
但在整个仲裁过程中,买方仅以“客户被羁押,因未做公证而无法进行转让,延误责任在客户”为由,而没有以“客户不反对,配合转让继续交易”为由进行抗辩, 并且不会以实际行为追究“,即作者声称买方已将转让延迟两年以上,买方应以”双方同意延期“为由进行抗辩,但以延迟转让的原因是卖方为由进行抗辩,相当于同意转让延迟的事实!
如果买方将核心抗辩点改为客户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且无异议,且双方约定在买方具备购房资格两年后再转让房产,则裁决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
买了14年的“温室”,被业主起诉退货! 法庭结果。
结论:
1、诉讼是确定和实施争议解决的过程:律师最大的价值在于核心解决方案,即诉讼策略,即解决纠纷的思路、方式、方法和渠道,类似于战争策略和行动计划,解决“如何打官司”的问题。比如本案中的买方),所以价值至少占律师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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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西一定是有价值的,多贵啊,当你被免费咨询蒙蔽了双眼,去选择律师,急于律师全部免费为你服务时,你很有可能掉进深渊,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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