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患者都知道,医院向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不意味着医院在相关风险发生后可以免除责任,那么如果医院要求患者签署免责声明,医院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
1. 有哪些形式的免责声明?
实践中常见的免责声明包括“我要求手术,如果发生所有不可预见的风险,我承担后果”,“我拒绝手术,我承担后果”,“我拒绝转入ICU,我承担后果”,“我要求出院,我承担后果”,“我同意目前的**计划,所有事故与医院无关”, ......通常这些免责声明都与做出重要选择有关,实施或不执行的风险很高,医院有患者或家属签字,以避免法律责任。
2. 免责声明是否有法律协议?
其实只要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他们都不愿意签署这种“自我负责”的免责声明,因为从字面上看,医院是在排除自己的责任,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患者或家属都是被迫签字的,而且身份也极不平等,比如为了让医院进行手术或者**, 被医院的信息不平等、经济困难等说服,所以它完全自主意志?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只要医院有过错,患者遭受损害,医院就承担赔偿责任,医院不能因为患者已签署免责声明而免除过错责任。 此外,公民不能自由地授权他人处分其健康和生命权,即使他们这样做,也是无效的。
3. 免责声明并非完全无效。
可能有医生朋友说这个免责声明是完全无效的? 不可以,医疗损害情况下的“自我责任后果”是无效的,但患者或家属关于“请求、拒绝、同意”的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即患者做出的**选择具有法律效力,患者必须承担其选择的风险,医院在提供相应的诊断和治疗时,只对因诊疗失误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服务,例如,如果患者或家属拒绝转入ICU,导致无法使用呼吸机改善呼吸功能并导致患者死亡,则医院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当普通病房有无创呼吸机并且呼吸功能可以改善时,医院不会使用它,因为患者没有转移到ICU,医院
四、林律师建议。
如前所述,关于选择**的免责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在医疗损害的情况下,“自我责任的后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医院在通知中关于病情、**方案、备选方案、风险和利弊的内容也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当患者签署这类知情同意书时,患者希望患者“自担风险”的部分是选择带来的风险,不包括医院诊疗过失造成的部分后果。所以不用担心医院不负责的医疗损害或医疗事故,尽快签字,让患者尽快拿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