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琴。 养狗的朋友,我们来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如果有人戏弄狗,被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抓伤,饲养员会承担责任吗? - 答案是肯定的。 禁止养狗伤人,即使受害者有过错,主人仍负全部责任。
有人因为大黑狗追电瓶车被吓摔倒,膝关节构成10级残疾,饲养员是否对“非接触性伤害”负责? -也。 除咬人、抓挠等直接接触行为外,如果犬只靠近他人吠叫、嗅探或追逐他人等,造成人身伤害,饲养者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一个人被狗咬伤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后来被发现怀孕了,如果因为担心疫苗对胎儿的不良反应而终止妊娠,饲养人是否应该承担手术费用? ——再次。 人民法院考虑到社会普遍认知,兼顾社会道德,为被侵权方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饲养动物造成伤害的典型案件,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从相关案例中不难看出,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减轻或免除因饲养犬只而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的条件较为严格。 这也说明,养狗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养狗的责任”。 养狗者和管理者需要清醒、充分地意识到,养狗不是“随便的小事”,而自己“非常可爱可爱”的狗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相信自己的狗不会伤人”是不可取的。 只有文明地按照规定养狗,才能避免伤害他人和自己。
一方面,典型案例为狗主人提供行为指导,引导其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纠纷。
更突出的是,在过去的案例中,对人造成严重伤害的主要是凶猛的犬种等危险犬种。 在司法实践中,饲养员或管理人是否可以以受害人因被禁止饲养的凶猛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而有过错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存在争议。 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要环节,明确了犬只饲养者或管理人“有严重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宣告了犬种不准饲养的概念。
说到恶犬伤人,2023年10月,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的一只罗威纳犬咬伤了一名2岁女童,由此引发的抓狗风波至今仍历历在目。 需要注意的是,伤人的罗威纳犬并没有出现在成都的禁猎犬名录中,但在绵阳、上海、广州等城市,却被列为禁种或禁种。 至于携带凶犬和大型犬外出时应该做些什么保护,有些地方要求狗戴口套,有些地方没有规定。 这意味着,从上游犬类的繁育、销售等环节来看,罗威纳犬在市场上的流通是否符合规定存在地区差异,如果饲养者能够继续从市场上购买禁猎犬,悲剧将难以消除; 从下游责任感来看,饲养者是否饲养违禁犬也影响责任分配。
有专家建议,很多恶犬伤人事件都可以追溯到源头,因此有必要建立从狗只出生到卖配繁育的系统监管机制,而不是“到了养宠阶段就开始收紧”。 这一次,狗主人戴上了“严密的口头禅”,再加上对整个产业链的精细化管理,或许能够提高狗狗的管理效率。
总而言之,无论是引导饲养者不要让狗狗“散喜”,还是统一裁决标准,都需要对更深层次的地方犬类法规、禁犬名单的差异、产业链规范做出更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