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1985年至1992年临时工的服务年限**。
最大的影响是确定应计算的缴款年数,即首先确定应记入的缴款年数,只有1985年至1992年之间的服务期才被确定为国家承认的连续服务年限。 只有当国家承认您在 1985 年至 1992 年期间连续工作时,您才能被视为支付了相同数量的保费。
如今,认定缴费期限的认定,已经成为很多人心中的痛点,也成为挥之不去的阴影。 有些人因为认为自己的缴费年限已经算好了,但退休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却无法确认而感到难过。
可能涉及很多因素:有些人不遵守认定支付期限的相关政策法规,认为自己符合认定条件,但实际上不符合要求; 虽然有的人符合条件,但档案资料不完整或无法证明服务年限的存在,白白损失了几年的服务年限,丧失了视同缴费期限。
例如,如果一名1985年至1992年的非全日制工人在加入集体企业之前是非全日制工人,而该非全日制工人在最后一次受雇时既没有在劳动部门登记,也没有在集体企业正常工作,那么该非全日制工人的服务年限将不予承认,即 它不能被确认为对服务年限的贡献。
以四川省为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对缴费期限的确定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实施条例》规定了集体企业职工服务年限或者缴费年限的确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含改制后的原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同)职工应当通过参加地方**社会集体退休保险金,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来确定缴纳年限,按规定计算的连续服务年限作为缴纳年限。 对于应参加退休金社会统筹而未参加的,其连续服务年限可作为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缴费期。
这是什么意思? 这意味着,集体企业参与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在参加社会统筹之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服务年限可以作为缴费年限,不参加社会统筹的,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的连续服务年限可以看作是缴费年限。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部条例精神,国营企业临时工成为职工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按连续服务年限计算,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按缴费年限计算。
与上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从正式成为与上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之日起缴纳养老保险。
当时,集体企业职工没有劳动合同制度,但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在办理招聘手续时,需要有与当时劳动行政部门职工相同的信息,即就业局的招聘编号、派遣证和正常人事档案。 根据四川省规定,社会协调前的连续服务年限可以作为缴纳年限。
但是,如你在1985年至1992年期间在集体企业担任临时工,最终离开公司到另一个单位工作,或者没有从临时工转为集体企业的正式员工,则该期间的服务年限不算连续服务,不能算作缴费型服务。
总之,在1985年至1992年期间,当一个集体企业提供临时工作时,如果他没有被集体企业转为长期工人,他的服务年限就不被承认,不能算作建设性贡献的年限; 如果他后来被集体企业转为长期雇员,可以算作推定供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