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抓住能源改革新机遇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窗口期,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产业创新集群,协调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昆山市印发了《关于推动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聚焦支撑方向
本政策措施重点扶持光伏、风电、氢能、储能、智能电网等新能源领域,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节能减碳转化、温室气体治理、污染治理、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等智慧能源、节能环保领域; 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利用改造,以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数据中心等绿色基础设施升级领域,以及低碳项目咨询、运营管理、监测检测、评估验证、产品认证推广、环境权益交易等绿色服务领域。
2.加大低碳产业投入力度
1)支持吸引高端制造项目。支持引进新能源、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的高端制造项目,按照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承担规定,给予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和1亿元以下的支持,率先打破外资垄断, 并在中国首次展示应用;对于其他先进制造业项目,按规定支持不超过项目投资的10%,最高支持1000万元。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重大外资产业项目,根据注册资本和实际收款,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5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支持。 重大专项扶持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各区镇)。
2)支持新兴服务项目落户。加快吸引和聚集一批绿色低碳领域的龙头、高成长性企业,支持在昆明设立销售中心、落户中心、研发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总部或功能总部。 对符合总部企业和功能机构扶持基本条件的低碳领域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和企业贡献奖励,每年最高奖励6000万元。 优先纳入已入驻低碳领域并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低碳领域总部企业和功能机构。 加强绿色低碳领域生产性服务项目的吸引力,对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连续两年给予当地经济贡献100%,年度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责任单位:全市各区、镇)。
3)加强项目资源要素保障。对符合重点扶持方向的市级及以上重大工业项目,落实全市污染物总量指标总体调整和环境影响评价预审机制。 加大对项目用地要素的保护力度,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实施经营调整,若确需涉及新建用地,按照“要素随项目”的原则,新建用地指数由项目所在区、镇保证, 不足的部分将在市一级进行协调。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0吨标准煤(当量),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或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全市统筹,在能源“双控”考核中给予相应区镇适当倾斜支持项目投产后的消耗量。鼓励创新园区探索低碳园区二三产业混合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将已认定的“工业楼上”特色项目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生产服务设施地上建筑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并实现相对独立分区; 增加研发、创意、设计、测试、中试等部分生产服务设施,鼓励配套设施集中设置、共享共享。(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资源规划局、昆山生态环境局、各区镇)。
4)拓宽项目招商引资渠道。根据昆山市建筑投资政策,支持建筑运营商吸引重点扶持方向的企业,单项最高可获得100万元奖励。 充分发挥全市重点产业链在低碳领域的引领作用,支持“链主”企业通过委托外包、市场采购、投资合作等方式吸引低碳领域优质上下游项目,鼓励产业链配套企业积极协助重点扶持方向引进“链主”企业。 支持“链主”企业及上下游相关配套企业成功落地协同投资。 鼓励各区、乡镇与投资促进机构合作,并有条件给予投资促进合作机构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镇)。
3.促进低碳产业培育
5)支持现有企业增加资本和扩大生产。对于重点扶持方向的存量企业,鼓励通过提高产能、扩大厂房、更新设备等方式,加大技术改造和装备投入。 对年技术改造投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和补贴。 对单项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入给予6%和15%的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于已入驻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注册外商投资增加2000万美元以上,用于扩大产能、增加研发投入或技术改造,按规定对单个企业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奖励。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省级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产业链安全、污染防治、节能减碳、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领域申请预算专项资金,以及相关政策性发展金融工具。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各区镇)。
6)支持企业提升产业水平。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低碳企业,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 对低碳领域企业实施强化链条、补链的并购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鼓励企业加强优质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低碳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和100万元。 支持低碳产业领域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管局、各区镇)。
四、加大低碳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7)加快建设创新服务平台。对新建的省级低碳领域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工程技术联合实验室,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联动支持。 对新建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最高5000万元、1000万元的联动支持。 对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平台的部分科研设施投资和部分运营资金给予联动支持。 对认定的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50万元,建设期满后根据运营绩效考核给予最高100万元联动支持。 支持专业运营管理团队在昆山打造运营专业化、品牌化的低碳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对苏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创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首次备案或认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每年开展科技孵化器、创客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的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镇)。
8)加强低碳核心技术研究。全面落实昆山市重点研发计划,重点推动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创新主体开展研发项目,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给予最高3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 支持企业持续创新,解决技术成熟、中试验证、量产等工程阶段瓶颈重点领域的关键问题,按攻关重点问题投入的50%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贴。 对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项目(课题)的单位,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对于完成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根据国家和省的奖励资金将给予最高100万元。 鼓励全市低碳领域各类创新主体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每年评选出突破性、原创性、领先的科研成果,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各区镇)。
(九)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建设低碳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协同的创新联合体,经苏州认定后,按建设运营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加强祖崇志在低碳领域支持企业的研究计划,引导研究院和企业共同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按企业实际投资的2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对国家协同创新中心、江苏省产学研协同创新基地批准的研究所、研究所建设的低碳领域科技创新载体,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的联动支持。 支持昆明市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联动支持。 支持全球智力密集型地区海外离岸创新中心建设,对苏州每个公认的境外离岸创新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联动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镇)。
五是优化绿色低碳发展生态
(十)加强对低碳产业的金融支持。支持国有资本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昆山低碳产业投资建设**。 对于高成长性、高质量、低碳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分阶段控股、及时退出等方式进行产业投资。 鼓励企业使用绿色金融工具,对参与绿色保险的企业给予最高每年5万元的补贴,对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规范认定符合上市条件的低碳行业企业,建立健全储备上市企业梯队。 引导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低碳企业的投入,私募股权投资**对我市一家或多家低碳企业的投资最高可达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办、财政局、各区镇)。
11)加强低碳人才培养。聚焦低碳产业发展,加快引进行业顶尖人才,对被认定为“头鹅人才”的低碳产业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 对被认定为“头鹅人才”团队的低碳产业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 对被认定为“头鹅人才”创新平台的低碳产业项目给予最高2亿元。 昆山、苏州市级及以上创业创业人才计划入选的低碳产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1000万元的补贴; 入选昆山、苏州市级以上创业团队计划的低碳产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和5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公室、市科技局、各区镇)。
12)支持交流、合作和产品推广。鼓励有资质的绿色低碳行业协会在绿色低碳采购服务领域承担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等行业管理协调工作。 在绿色低碳领域举办、承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有一定规模的行业会议、创新创业大赛、展览会等活动的绿色低碳行业协会,可按相关政策给予补贴。 支持符合重点方向的首(套)重大装备、首批关键物资、首版软件等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对苏州市及以上认可的首批(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 在昆山开展先进绿色低碳技术与服务采集,支持相关企业参与低碳应用场景开发和产品推广应用。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各区镇)。
6、加快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13)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链条管理示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企业最高奖励8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符合条件的绿色转型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补贴; 对节能环保设备(产品)产业化、工业循环经济、清洁原料替代等项目,按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对具备开展节能诊断服务的机构给予补贴,对获得能(水)效“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各区镇)。
14)鼓励企业开展碳排放管理。对未纳入国家碳交易控制范围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按要求首次提交《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碳中和”实践,对认定的“近零碳工厂”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鼓励相关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绿色低碳企业标准,对牵头制定(修订)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以下奖励。对接昆山“双碳”数字化管理平台的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给予1万元奖励。 在电网保障供电能力范围内,使用绿电和绿证交易达到年用电量50%以上的企业优先实施电力负荷管理。支持近零碳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各区镇优先开展特色专业创新园试点项目,并根据条件给予建设主体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昆山市生态环境局、各区镇)。
7. 支持低碳先进技术的应用
15)支持建筑绿色低碳发展。鼓励发展装配式住宅建筑、既有项目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和建筑一体化建设等绿色低碳建筑,支持项目申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对成功项目给予省级奖励和补贴基金额外20%奖励,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新建或既有建筑改造效率提升项目申请优质绿色建筑,取得优良绿色建筑。
2、经三星绿色建筑评价标签评价并符合《昆山市建筑节能专项指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单项示范项目,按建设面积给予补贴,二星示范项目补贴标准为20元, 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三星级示范项目补贴标准为3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镇)。
16)支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重点支持供电侧、电网侧储能设施布局建设,鼓励工业企业、数据中心、工业园区等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应用,加快建设一批先进技术光(氢)储充一体化示范项目, 规范管理,为地方产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对可调电力负荷进行全面排查,引导可调负荷接入负荷聚合管理平台,按规定对参与需求响应的人员提供电价补贴。 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支持高效电池新技术、新能源加储能网络技术、发电供用比例高的绿色能源示范园区(区)、村镇新能源微能源网络,对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的企业给予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消防队、供电公司、各区镇)。
八、附则
1)本政策由市政府解释,具体解释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与原有政策文件复印的,按原有文件执行。 碳核查、绿色建筑、“双碳”平台、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等政策涉及的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担保投入。
2)在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发生调整,本办法将相应调整。本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类似,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不得重复。
3)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