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浦东新区检察院。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合作,共同推进从严执法、公正司法、共同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其中既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机关的正向联系,也包括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挂钩。 《中共关于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对反向联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完善检察机关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涉外整车厂模式下的侵权案件。
起诉链接结束后。
检察机关将线索移送行政机关。
然而,面对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
两个域之间的差异。
如何打开执行之间的连接。
如何保证线索能够顺利转移,案件能够完成?
涉外贴牌模式
侵权
2015年,柯某某与妻子高某某注册了K企业,专业生产加工各种品牌的包装。 自2016年4月起,K公司受托生产“FILA”牌包并出口日本。 国内加工者接受境外权利人的委托,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产品,再将全部产品发往国外销售的行为,属于OEM加工。 K企业生产“FILA”牌包装,是典型的涉外OEM加工行为。
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亏损,那些没有通过测试的不良品被称为“尾单”。 自2021年1月起,柯某某与妻子高某某未经“FILA”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两人注册的**店铺出售K公司生产的带有“FILA”等商标的尾单包,以“赚点外快”。 2021年10月,商标所有人发现这种情况后,选择报警。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由专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浦东新区张江区检察院(以下简称“张江院”)办理。 负责检察长戴莉认为,柯某某、高某某未经“FILA”商标权利人授权,在**上向不明人士公开销售其瑕疵尾单,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据审计,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两人名下销售的假冒“FILA”注册商标包裹总金额超过15万元。
同时,检察机关考虑到柯某某、高某某在中国境内授权生产后销售剩余尾单,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一般行为模式不同,犯罪情节较轻。 两人为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权利人15万元,权利人表示理解。 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后,依法作出不起诉两人的决定。
落实刑事处罚反向衔接机制
写不起诉的“文章后半部分”
“不起诉”并不等同于“不处罚”,“柯、高虽然不需要判刑,但他们的行为确实是侵权。 检察官表示,“不惩罚”或“不惩罚”他们是不公平的。 由此,反向连接机制的作用就得到了体现。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案件,在决定不起诉后需要移送行政机关。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在连接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张江研究所负责人说:“其实,这很容易理解。 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是两个领域,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体现在办案思路、证据鉴定规范、惩戒对象、案件管辖等多个方面。 在处理这起侵权案件时,我们探索并试图打通知识产权案件执行与执行之间的反向联系。 ”
检察官发现,部分涉案人员知识产权案件因犯罪情节较轻,无需判刑而移送行政机关时,部分证据因案发时间较长而已销毁,不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在办案过程中,张江法院在对案件整体事实和涉案两人犯罪情节进行研究判断后,决定在案件审查阶段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办案人员沟通案件线索,了解行政处罚所需的证据规格。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检察程序完成,行政机关接管后,必须再次收集证据,甚至无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张江学院负责人说。
具体案件研究判断后,行政处罚证据收集工作要“向前推进”。 在办案过程中,知识产权检察机关可以从更多角度收集证据,开展补充调查,使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机关后,能够顺利实施行政处罚。
基于前期沟通顺畅,浦东新区检察院针对柯某某、高某某案,向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立案检察意见并将线索和证据一起转移。 同时,检察官并没有将他送走,而是继续跟进和监督案件。 由于本案涉及涉外代工经营模式下通过销售尾部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模式,浦东新区检察院、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举办了多次研讨会,重点探讨了涉外代工行为的性质、商标属地原则的适用、 以及独家许可制度。
2023年10月,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对柯某某处以1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通过个案与刑罚的反向衔接,共同打造了知识产权双向协同治理机制,共同撰写了不起诉后的“后半篇”。
这也是知识产权诉讼综合表现的体现。 张江学院负责人说。 随着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绩效实务基地的正式落成,检察机关将与行政机关和各类企业携手,依托这一新平台,充分研究判断疑难复杂案件,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