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村民生存权相关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小夏 三农 更新 2024-02-07

少数学者未能系统地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认为学术界对这一规定仍存在不同看法,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通过系统解释,可以得出结论,与村民生存权直接相关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民法典》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规定了两章,即土地承包管理权第十一章和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章。 《生命百科全书》之所以规定集体土地的用益权,就是为了充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 例如,该法第三百六十四条后半部分规定,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不仅如此,《民法典》还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了专门规定,将农村建设用地排除在本法适用范围之外。 例如,第361条规定,集体所有制土地用于建设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民法典》之所以对农村集体土地作出特殊安排,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信息与其他群体相比明显不对称。 例如,如果一个城市人在农村地区购买了一块宅基地,如果司法机关完全支持其拆迁利益,则该城市人实际上已经获得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民法典》对农村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土地作了特别规定,法律从业者(包括学者)需要考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权属于法律的一部分。 如果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权属于民法部门,则可以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权。 如果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权属于社会法,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权不能继承。

所谓社会法系,是指部法中主要规范不特定人员或多数人利益的相关法律。 例如,《社会保险法》、《教育法》、《药品管理法》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将被征收的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制度。 不仅如此,如果承包经营权能够继承,新的农村人口将长期没有承包经营权。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所属的部门法应当是社会法。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权应属于社会法,学者也可以通过对宪法的解释得出结论。 《宪法》第8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之所以《基本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生产经营方式作出专门规定,进而依次规定资源、城镇土地、企业、事业的所有权,是因为粮食安全不仅关系到国家利益,还涉及公共利益。

学者们无法从宪法中推导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重要性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方面,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宪法知识没有从中受益,大多数学者根本没有对宪法进行过详细的研究。 另一方面,大多数学者没有农村生活的经验,有一定层次的学者可能通过与常人不同的渠道消费农产品,因此没有必要研究宪法。

社会学学者认为,农村村民负有保障生计的合同责任,并得出结论,农民不能享受雇员的退休福利。 民法学者认为,在许多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成立,在此基础上可以得出结论,村委会等组织可以直接行使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力,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已经登记在特定组织名下。

等等。 学者和专家不仅需要系统解读涉农法律、行政法规,更需要对社会弱势群体有一颗慈悲之心。 如果少数学者和专家专门考虑社会资本的利益,解释农村问题,就可能涉及立场问题。 例如,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无法养猪,实际上剥夺了村民从事副业的权利,对食品安全构成隐患。 不允许村民养猪和计划经济限制农民发展有什么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用两条法律条文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从总体上看,与村民生存权相关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学者和专家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方面的局限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应得的合同收入。 本款的意思是,耕地、草地承包人死亡的,收益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耕地、草地涉及村民和牧民的生存权,法定继承人收到合同收入后,用人单位应收回相应的合同土地,重新分配给新的人口。

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本款的含义是林地承包人可以建立遗嘱继承,但不得超过合同期限。 究其原因,林地规划区内的林业人口相对较少,承包人的投资较大,其效益不会立即体现出来,允许合同在承包期内继续,不影响林业人口的生存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宜户包的农村土地,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其原因在于,在授予上述土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尚未考虑到该部分土地与村民的生存权密切相关,例如没有村民合同。 而且,承包方在“四荒”土地上投入了更多。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局限性在于,它没有为新的农村人口预留土地,或者没有规定农村承包商户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一定数额的收入来安排生计。 究其原因,可能是起草这部法律的学者和专家不了解农村村民享有“口粮田”或“口粮”的权利。 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村民从事集体生产是有报酬的,而“口粮”的分配是平等的。

少数学者无法解释,这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关系不大,但如果行政实践认为可以继承,问题就相当大了。 比如,如果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放开,如果可以继承,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把土地留给承包责任,那么新人口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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