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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600837.)SH)投资银行业务将再次被罚款。1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关于对海通**股份***及相关负责人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和《关于传阅对发起人代表严莹、谢丹的传阅批评的决定》。 其中,闫莹、谢丹作为海通**指定的项目发起人代表,未正确履行发起人职责,存在关联方核实不充分、收益核实不充分、毛利率和成本核实不充分等违规行为。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介绍,经现场监管,发现海通**在初始保荐业务中存在明显未尽职调查、投行品控核心部门未识别项目重大风险、尽职调查审慎等缺陷。 该负责人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并且没有审慎和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鉴于上述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时任海通**保荐业务负责人江成军、时任内核负责人张卫东和时任品管负责人徐灿发出监管警告。
从违规情况来看,该项目为二申报项目,上一申报申报期为2017年至2020年1月至6月,第二次申报申报期为2020年至2022年,其中2020年1月至6月为重叠段。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项目验收阶段对发起人进行了现场监督,项目撤回了申请,拟IPO公司二次上市之路终止。
根据上交所的规定,保荐人有责任全面核实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鉴于发行人在上一报告期存在资金体外流转等财务内部控制问题,且两个报告期存在一些重叠段落,保荐人未对关联方及疑似关联方的体外资金流通进行尽职调查和尽职调查, 也未充分核实发行人的收入、毛利率和成本核算,未能履行其职责和责任。闫莹、谢丹作为保荐人代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例如,在关联方核查方面,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在报告期初有其他应付给控股股东的应付款149717万元,但上述大额应付款的形成原因在申请文件中并未披露。 现场监管发现,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是由于上一报告期的外部资金流转和客户收款而形成的,本申报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和疑似关联方与上述体外资金流转事项的相关主体关系密切。 保荐人未尽职尽责,未充分关注前述关联方及疑似关联方实体,未有效核实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清算的体外资本流转。
在收益核实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确认中,外部接受令的时间与内部工时记录存在多处不匹配,保荐人未有针对上述情况提高审慎责任,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跨年度收益调整风险及进行有效核实。
上交所提出,海通**应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内部问责,自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海通**今年收到的第二笔罚款。 1月5日,海通**在担任环球农机IPO项目发起人过程中,未继续履行对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权冻结的尽职调查职责,未及时向深交所报告,未充分核实关联方资金贷款披露的准确性, 对世农机会计基础不完善、内部控制不规范等问题未给予足够重视,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招股说明书。对此,深交所决定对海通**采取书面警告的自律措施,同时给予保荐人代表陈诚、杨静的流传批评处分。
蓝鲸财经记者关注到,海通**近两年多次出现IPO项目“一查后撤回”的情景。 Wind数据显示,2023年,海通**共有127个赞助项目(含联合发起人),23个项目失败,其中1个被拒绝,22个自愿退出,退出率为1811%,提款率在顶级经纪商中排名第一。
去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海通**实施了监管警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查和实践质量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海通**在保荐惠强新材料、明丰医疗、智真股份等项目中,有选择性地漏略了对重要审计问题的回答,未对发行人的收益确认、存货、采购成本、资金流向和研发费用进行核实; 保荐人业务内部质量控制存在薄弱环节。
自2023年6月以来,海通**多次因保荐人未能履行职责而受到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保荐人应履行“守门人”职责,强化“申报即责任”,对撤回申请和检查中类似问题的发生实施严格的制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