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上叫车和“搭便车”。
同时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便利。
也存在一些交通安全隐患。
最近。 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
审判是为了搭“搭便车”。
并引发了六起事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乘坐“搭便车”时。
如果你不走运。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
谁应对事故负责?
案情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某是一名货车司机,被告人徐某长期驾驶“搭便车”。 事发当日,被告人杨某驾驶轻型自卸车与被告人徐某驾驶的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徐某车内9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2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随后,徐某车上的李某、郭某等6名乘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及其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事故造成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工作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
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受理李某、郭某等人提起的诉讼后,因六起案件均为同一起交通事故,承办人对六起案件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 审判确定该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人杨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徐某负有次要责任,其他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被告杨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投保了强制交通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人员责任保险,被告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投保了强制交通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红河州中央分公司。被告徐某驾驶的车辆登记为家庭用车,但被告徐某在未取得车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车作为商务用车使用,并用它来经营“搭便车”,事故发生当天受伤的乘客均为乘坐“搭便车”的乘客。 因交通事故,五年级1名乘客残疾,八级1名乘客残疾,1名十年级残疾乘客,6名原告在诉讼中经济损失共计190多万元。
评审结果
根据被告杨某、被告徐某的过错程度,被告杨某对六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杨应承担的损失未超出其为车辆投保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最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徐某驾驶的车辆虽然也由保险公司投保,但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因为以家庭名义投保的车辆在未取得车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相应的赔偿由被告徐某承担。
法官怎么说
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司机在将车辆作为商用车辆使用时,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给他人和自己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在选择交通工具时,需要出行的人在选择合理的交通工具时应坚持审慎原则,避免增加出行风险。 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为了保护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幸福未来,每个人都要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以实际行动参与到交通安全中来。
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由机动车承担的,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先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对于差额部分,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仍不足或者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明显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的应收部分,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对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云南政法委、红河县人民法院、红河州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