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法律普及微课堂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九大亮点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28

中国的女性人口为688438768。

它占该国总人口的 4876%

** 总书记指出。

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

纵观历史。 妇女没有解放和进步

不会有人类的解放和进步

在中国。 幸福美好的生活。

每个女人都是如此。

点击《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片。

妇女普及法律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

“亮点”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它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 修改后,新法由9章61条增加到10章86条,针对当前形势结婚和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

嗯,这个修订的亮点是什么?与过去相比有什么不同和变化?

亮点一:生育手术需要女性本人同意

在生活中,一些医院在进行生育手术或其他与女性有关的特殊医疗行为时,如选择自然分娩或剖腹产、是否生育**等,通常会将女性的丈夫或其他亲属列为手术风险告知的知情同意人。 如果知情同意者不同意,即使妇女本人同意,也无法进行手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方本人处于昏迷状态或无法自行决定,则需要家属签署手术;但是,在女性清醒并可以独立做出决定的情况下,应该尊重她们自己的意愿,并应由她们自己做出决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明确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得侵犯。 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等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非医学上必要的胎儿性别确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进行生育手术、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当妇女与家庭或相关人员意见相左时,应尊重妇女本人的意愿。

由此可见,法律实施后,医院、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非医学上必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帮助孕妇或其家属进行性别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将违法,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同样,在面对自己的生育手术或**时,女性自己的意见是最重要的。

亮点二: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

性骚扰是近年来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日常工作、习或生活中,许多女性都曾受到性骚扰,使受害者无法预防和痛苦。 很多影视剧也或多或少地涉及到性骚扰的话题,比如《我的习人生》、《杜拉拉的晋升》等,以及曾经火爆的律政剧《底线》中李方凝的职场性骚扰。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界定了性骚扰的概念,第23条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文字、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进行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 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加害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之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仅对禁止性骚扰作出笼统规定,但修订后,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处理性骚扰和性伤害的制度和机制,如对性骚扰的方式作了列举性规定, 这意味着它分为几种类型,包括言语性骚扰、文字性骚扰、形象性骚扰、身体性骚扰和其他性骚扰,并对女性维权的渠道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女性可以通过三种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举报案件,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性骚扰在学校和职场最为常见,因此校园女学生和职场部分女职工是弱势群体,更容易被处于支配地位的人所害。 对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它阐明了学校和雇主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进一步降低性骚扰发生率,拓宽女性维权渠道。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生的年龄开展身体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并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女学生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和性骚扰的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伤害和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学校不得隐瞒伤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女学生受害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遭受性骚扰的女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也就是说,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从明年开始,所有校规都应该有包含性骚扰预防和处理工作制度的内容。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详细列举了指导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妇女性骚扰的八项措施,包括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机构或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安保措施;设置投诉**、邮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理纠纷,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和协助女性受害者在必要时为女性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其他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合理措施。

亮点三: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老板老宋发现,一名男子前来与一名12岁女孩一起入住,抱着昏迷的孩子,男子一脸惊慌失措,并解释说女儿睡着了。 但老宋一进门,却发现两人的姓氏不一样,男方也拿不到女孩是他孩子的证明。 作为酒店经营者,考虑到各种异常情况,不能排除发生了侵犯妇女权益的情况,老宋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实践中,宾馆、酒店可能发生一些泄露妇女隐私、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住宿经营者最有可能发现此类行为,如果能采取相应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制止此类犯罪。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及时、准确地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完善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这是对住宿经营者施加安全保障义务,防止“挂断自业”和“视而不见”,及时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

亮点4:** 客观和适当地报告涉及妇女的事件的义务

网络暴力的危害后果严重,《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进行了保护。 对于弱势群体女性来说尤其如此,入选202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件之一的“杭州女子取件快递诽谤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小舞下楼去取快递时,被便利店老板郎******了。 郎某随后与好友何某“开玩笑”,编造了聊天内容,发到了微信群里。 通过不断的**,谣言在网络上发酵,捏造的聊天截图演绎出“**作弊快递哥哥”的故事,让小舞深受其触动。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报道涉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当,不得以夸大事实、夸大事实等方式侵害妇女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媒或其他手段贬低、损害妇女的尊严。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等方式使用女性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新闻报道时,要慎重认真,在发布报道前应核实***的真实性,并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绳,同时注意保护女性隐私,坚持适度原则,不得夸大事实侵害女性人格权益, 过度夸张等。 根据《民法典》规定,超出正常评论范围使用攻击性、侮辱性语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当事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恢复名誉、正式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侮辱罪的,也将承担刑事责任。

亮点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在完善人格权保护方面,新法特别提到要加强对妇女婚姻、爱情、友谊权益的保护,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早在2024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就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既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也是对加害者的威慑和警示,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家庭暴力。 该法还规定,“非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应受本法规定的约束”,监护、寄养、同居、离婚等关系中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应受法律管辖。 然而,近年来,不少地方出现了因婚姻纠纷侵害女性人身权益的案件,如继续纠缠、骚扰、骚扰女性,甚至以恋爱或交友为由,或在婚姻恋爱关系结束后泄露、传播女性隐私等。 当妇女遭受这些侵权行为的真正危险时,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明确加强了对妇女婚姻、爱情、友谊权益的保护,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解除关系、离婚后纠缠、骚扰、泄露、传播妇女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行为的现实威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为更多潜在的受害者提供更有力的权利保护**。

亮点6:不允许将生育限制作为就业条件。

在申请某个职位时,女研究生小林被雇主告知,她符合所申请职位的其他条件,但由于工作强度大,经常需要加班,她只能招聘男性。 性别歧视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在求职方面,很大一部分女性在面试中遭受过歧视。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表达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并根据近年来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性别歧视问题,将其分为五类,以方便用人单位了解, 求职者和工人。

具体说来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预防和纠正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聘用)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制使用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信息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姻、生育状况;妊娠试验作为入职体检的一部分;对结婚或生育或婚姻或生育状况的限制应作为就业(雇用)的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录用)妇女,或者区别对待录用(录用)妇女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聘用)女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应当载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条款,不得对女职工的结婚、生育规定限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与性别平等、女职工权益保护有关的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专门起草章节或者附件,或者另行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在法律保护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以具体合同条款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防止部分用人单位以没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为由不履行特殊保护义务,这是对职场女性保护的进一步提升。 除招聘外,新修订的法律还增加了一项新法律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用、晋升、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评定、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督范围。 此举实现了劳动保障监管的全过程,提高了防护水平。

亮点七:女职工工资福利不得因产假而降低

原《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限制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晋升、晋升、考核和聘用,解雇女职工,或者因结婚原因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怀孕、产假、母乳喂养等 女职工怀孕或者依法休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届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期限自动延长至产假结束。 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用人)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用人)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也有例外。 雇主在实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可以看出,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变相降薪,限制女职工生育,比原来的法律规定更加完整。 此外,还明确了劳动(用工)合同或服务协议到期的,劳动(用工)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期限将自动延长至产假结束,进一步加大对生育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 为女性提供支持,以更好地平衡生育和事业。

亮点八:婚姻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婚姻家庭咨询服务

受医疗条件影响,过去有的夫妻可能会在婚后发现不孕不育的问题,或者发现对方有遗传病却不说出来,这影响了夫妻关系和婚姻质量。 为了避免此类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鼓励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体检,以保障对彼此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并表达自己不认识自己和对方的结婚意向。 以免日后出现相关问题。

具体说来第62条规定,国家鼓励男女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体检或者相关健康检查。 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咨询服务,可以引导当事人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防止双方小恩怨的积累和大仇大怨的发展,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亮点九:女方有权共同登记夫妻共同财产

在财产权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规定了男女平等权利,增加了妇女要求将姓名记载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财产的性质,往往是离婚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难点。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案件的情况,如财产**、取得时间、是否存在赠与等,综合考虑确定。 该条款的新内容为妻子确认和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离婚纠纷中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奠定了基础。 第66条规定,妇女在拥有、使用、受益和处分配偶共同拥有的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论双方的收入状况如何。 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和可以以联名名义登记的动产,妻子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发现备案的权利人、客体、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反对登记,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按照申请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在离婚财产分割程序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法院审查的首要焦点,当法院开庭时,双方往往对需要分割哪些共同财产存在分歧。 虽然《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了一方以各种方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但实施上述行为的往往是在婚姻中具有经济支配地位的一方,而相对弱势的一方很可能因无法充分证明所主张的事实而承担不利后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申请查询以对方名义登记的财产状况,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自行领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财产。 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少量分割财产,或者根本不分割财产。 这明确了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调查取证的权利,有效解决了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举证难的问题。 此外,该规定明确规定,如实申报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的法律义务,否则法院可以依据该规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一方作出不利的判决。 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阶段主动申报共同财产,不仅可以有效减轻双方的举证责任,还可以促进离婚财产分割的效率。

*:北京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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