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2)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可以撤销的

小夏 财经 更新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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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余德川民商事律师,作者为洪德川民商事律师。

洪德川是民商事律师

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 德在律中,凡江入海。

目录。 一。 法律背景。

二。 法律比较。

三。 法律评注。

四。 视觉摘要。

法律背景。 在公司治理中,公司决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议)与公司经营有关,但在公司纠纷中,由于中小股东持股数量少、未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等客观原因,不通知其参加会议,不参加表决, 使处置程序成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甚至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合法工具。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决议的“三方规则”,明确健全了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撤销制度,进一步保障了中小股东权益。

法律比较。

法律评注。 主要变化一:

行使撤销权的起始时间调整为【未被通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日期】; 废除行使股东的担保。

评论:

1.撤销权的行使期(排除期)本来就很短,只有60天,现行公司法的起点是【决议作出之日】,但中小股东往往通过第三方公布的工商变更信息知道决议的内容, 而大股东完全可以在有缺陷的决议和工商变更登记之间错开60天的时间来钻法律漏洞。新《公司法》以未获通知股东大会的股东之日(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为起点,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重大变化。

2.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提起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时,法院可以应公司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新《公司法》废除了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成本。 但是,无担保并不意味着公司不承担责任,如果因股东滥用起诉权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特别是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冻结公司账户)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仍将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是积极的,但中小股东还是要足够警惕,继续跟进公司的经营情况,不要让正确的“棺材里躺着”。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应当知道的日期可以推定为股东应当知道的日期,公司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天眼查、七查查等**公开信息变更的日期可以推定为股东应当知道的日期。

其次,撤销权的最长行使期限为一年,即无论股东是否知情,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超过一年的,股东的撤销权将丧失。

最后,新《公司法》的规定仅提及股东会决议,不包括董事会决议,在司法解释扩大之前,如果股东主张撤销董事会决议,无论股东是否知情, 排除期应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计算 60 天。如果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支持严格的字面理解,就不能排除大股东怀有恶意将股东会的部分权力下放给董事会,并在董事会层面做出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监事会也是如此。 因此,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主要变化二:

澄清未成立该决议的具体原因。

评论:

决议的不成立主要是从决议核心节点的程序点进行

1.没有开会。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据有:会议通知(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邮件、邮寄单等)、会议签到表、证书、会议视频等;

2.未进行表决。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据有:决议表决相关文件(由有表决权的主体签字盖章;

3.出席情况未达到要求。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据有:公司章程(约定出席人数要求)、会议签到单、证书、会议视频等;

4.投票未获通过。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据有:公司章程(明确表决比例要求)、决议表决相关文件(由表决主体签字盖章)、见证书等。

不太重要的变化之一:

提高决议中缺陷的法律后果: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已按照决议进行的登记。

评论:

公司的治理对内以决议的形式表现出来,对外以工商登记的形式表现出来。 在设计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请求时,除了申请撤销决议外,还需要提出变更登记的诉状,这样才能在判决后的执行中得到充分的落实。 新《公司法》法律后果的完善,在法律上形成了一个闭环,使维权人的主张能够有依法可循。

不太重要的变化二:

删除未建立解决方案的 catch-all 子句。

评论:

现行《公司法》对不成立决议有“导致决议失败的其他情形”的包罗万象的条款,赋予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笔者认为,立法者删除“包罗万象”条款有两大好处:一是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过度扩大,导致裁判不一致; 其次,也避免了司法实践中决议不成立和撤销决议两种情形的混淆,从而厘清了公司决议“三方规则”的边界。

没有变化点:

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序上有缺陷的决议没有必要撤销。

评论:

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保护经营环境,如果召开会议或表决方式的程序只有微小瑕疵,对决议没有实质性影响,应严格控制过度司法干预和干预。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应承担“解决程序中只有轻微瑕疵”和“瑕疵对决议的制定没有重大影响”两点的举证责任。

视觉摘要。

关于作者:

洪德川律师。

现任北京京仕(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担任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专注于民间借贷、公司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民商事争议解决,累计委托案件标的近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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