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数据,截至 2022 年,全球仍有 55 个国家保留死刑,其中 9 个国家仅对极其严重的罪行使用死刑,而 23 个国家保留了死刑但 10 年未执行死刑。 作为保留死刑和实际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引发了广泛的学术和社会讨论。 学者们普遍认为,死刑应该保留,但应该严格限制死刑的实施。 本文将总结新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历程,并提出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虽然制定刑法典的尝试很多,甚至起草了33个版本的刑法典草案,但由于种种原因,刑法典无法正式颁布,只有极少数单独的刑法存在。 其中包括1951年的《惩治反革命分子条例》、1952年的《妨害国家货币罪暂行条例》和1952年的《关于惩治危害本国货币犯罪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死罪,包括反革命罪、贿赂、伪造和变造货币等。 在刑事案件中,判决和处罚往往更多地依赖于政策,而不是法律的成文规定。 这一时期,死刑案件主要与故意杀人有关,也受到“杀人还命,还债”思想的影响。
1979年,随着我国第一部刑法的颁布,死刑制度开始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刑法》确立了对犯有“滔天罪行”的罪犯判处死刑的原则,并首次引入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即死刑缓期执行两年。 但这一时期死刑制度仍存在诸多争议和不足,特别是适用标准和程序的模糊性,导致死刑判决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审慎态度,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翻开新的一页的机会,但也存在法律逻辑和制度缺陷的内在矛盾。
从1981年到1995年的15年间,我国陆续颁布了23部单独的刑法,其中18部规定了死刑或补充了死刑的法定刑罚,导致死刑增加了43项,但也引发了对死刑制度的审查。 同时,为了解决治安问题,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严打”决定,缩短了法定诉讼期限,加快了对重犯的审判,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社会秩序,但也为死刑的扩大打开了大门。 此外,死刑复核权下放导致量刑标准不一致、同一案件判决不同等问题,直到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死刑复核权才得到解决。
1997年新《刑法》的实施为“犯有极其严重罪行的罪犯”适用死刑创造了条件。 立法者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和改进。 一些死刑指控已被废除,并明确提出保护未成年人和孕妇等特定群体。 这些变化不仅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也反映了中国人权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增强。 特别是,对一些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表明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对适用刑事处罚的审慎态度。
死刑制度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 自贝卡里亚于1764年提出废除死刑以来,关于死刑的道德正义、人道要求、社会契约和威慑作用一直存在争议。 作为一个保留并实际执行死刑的国家,这些争议尤为突出。 一方面,支持死刑的论点是,它是对极其严重罪行的必要威慑和惩罚。 另一方面,反对死刑强调死刑的不可逆转性、无法根除罪行、执行中潜在的不公正以及侵犯人权。
在此背景下,学者们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的建议。 一方面,死刑的适用条件要明确界定,限于“罪过重”的犯罪。 死刑的适用不仅要根据犯罪的种类,还要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犯罪人的动机等因素。 为有效避免死刑被滥用,确保死刑只在极其严重和极少数的情况下才被用作惩罚选择,死刑的条件应确立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致严重残疾罪, 情节加重。
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手段减少死罪数量,特别是取消某些犯罪的加重情节,故意剥夺被害人生命或者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的情节,重新归类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这样既可以减少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又能更好地满足死刑的适用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犯有极其严重罪行的罪犯。 这将有助于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降低错误定罪的风险,更好地保护人权。
随着国际人权标准的影响和社会态度的改变,死刑制度的限制和明智使用将成为一种趋势。 中国死刑制度,从建立之初的政策驱动,到逐步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进程,不仅反映了中国法律和社会的变化,也体现了中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进步。 尽管道路曲折,但中国死刑制度的未来方向已逐渐清晰,即更加审慎、有限和人道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