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清朝七级知府不兴旺,恐怕很难跳到四年级知府。 毕竟清朝文官的晋升是有序的,很难跨越多个等级。
在清朝的官吏考核制度中,虽然很少能跳级,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帝史在查阅清朝地方官员考核相关史料时,发现了几个特例,愿意与大家分享。
清朝初期,地方官员的考核遵循明朝的做法,采用“全考”制,即政绩和任期考核。 如果你想晋升或调职,你必须以优异的表现上市,并满足三年的服务要求。
康熙初年,地方官取消了考试的完成,代之以“大计”制,即每三年由官员进行一次考核,不把任职年限作为硬性条件。 总体考核较为详细,包括“四格”和“六法”,分别从留、才、政、年等方面考核**的表现。
原来,“六法”就是“八法”,即贪、冷、不易察觉、软弱、浮躁、缺乏才能、年老、疾病。 乾隆时期,为了遏制贪污,贪酷两大被剔除,并明确规定凡是拥有这两样东西的人,随时都可以暴露,没有必要等到大计之年。
该计划根据绩效的卓越程度进行划分。
一、二、三等,一等就是我们常说的“卓威”,获得这个荣誉的人将获得晋升的机会,而三等以下的人可能面临降职、扼杀或开除。
但是,要想拿到最好的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因为名额非常有限,全国每个省的平均人数只有四五个。 为了保证质量,对优秀考核设定了严格的门槛,如任期届满、不追加任务、不滥用惩罚、不盗窃、不拖欠、不亏欠、民生、地方完善等,同时,他没有受到罚款或降职的惩罚。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被评为优秀。
清朝对地方官的考核制度非常严格,就算对公罪有惩罚,只要老实做,也能得到优秀的推荐。 但这并不常见。
了解了清朝的考核方法,我们就可以具体晋升为优秀官吏了。 其中之一是晋升为北京官员。 乾隆以来,官场上逐渐出现了重外看重、鄙视内官的现象,中低层**大多更倾向于在地方任职。
但是,从制度上看,北京官员的地位高于同级别的地方官员。
虽然都是五品,但三州外官和各部的地位却不一样。 一般情况下,三州省长被提拔为北京官员,他会被调到各部门一名成员的职位上。
这种级别的地方官员和同级别的北京官员,也算是晋升了。 如果一个杰出的地方法官被调到首都,他的级别通常会得到提高。 例如,地方法官被提升为酋长,州长被提升。
一般而言,当一名杰出的裁判官获得晋升时,晋升不会越界。 晋升为地方法官的情况就不同了,如果优秀的**还在外任职,他可能不会被提拔。
这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况:站外练级、站外分步推广和站外跳过推广。 虽然不同地方转入一个县的情况并不常见,比如江苏某县转为安徽某县,但一般是从单纯短缺、中缺转为大缺、最严重缺缺。
最典型的例子是县晋升为知事长,县晋升为总判,将一般判定为同知,同知晋升为知府。但是,朝廷有规定,地方官的晋升不能在同一省内进行,而是要跨省晋升,这是为了防止地方势力的形成。
在康熙、雍正两朝,非本地逃刑的提拔更为普遍,尤其是县长晋升为都督。 从等级上看,其他县的县长是七级,三州的知事是五级,直隶州的知事是五级。
按照常规逻辑,跳级是指等级至少在第二级以上,但这不适用于县晋升为三州州长。 这是因为在清朝的地方官员中,六品和六品的职位相对较少,所以规定了县长的晋升,比如靖县县长,或者三州县长从五品起,以及各县的总判。
知府晋升为知府并非不可能,历史上有很多知府都是通过出色的表现晋升为知府的。 比如雍正四年,江朝君、周孟瑾、叶世宽分别被推荐为卓义,经官吏介绍后,皇帝批准他们晋升为知府。
这些例子说明,只要县长表现突出,就有机会晋升,超越三州知府级别,直接晋升为知府。
雍正之后,再也没有地方官因行为突出而被提拔为知府的案例。 这主要是因为乾隆继位后,引入了许多新的制度,包括新的晋升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除特殊用途外,所有**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逐步推广,不能跳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