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党政机关公文办理条例》规定的法定文件,请示报告是开展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载体,广泛应用于党政机关日常工作中。 深刻领会请示报告的内涵,深刻把握各自文本的特点,认清共性、找准差异,正确规范请示报告工作,对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党政机关工作落实具有积极作用。
两个关键词“:看共性。
《党政机关公文办理条例》明确规定,请示适用于上级机关的指示和批准;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求和报告之间的相似之处可以用“两个关键词”来概括。
上下级关系。 党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一般分为三类,即从属关系,如上级党委和下级党委; 业务指导关系,如**与国家机关、部委、省级部门对口;平行关系和非从属关系,如省级部门之间的关系、省级部门与其他省级部门的关系等。
指令、报告请求由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撰写,均为上级单证,单证签发主体与收货人之间必须有明确的下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否则不适用指令、报告请求。 例如,平行器官通常使用术语“字母”来书写彼此。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关于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规定》,根据党的内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党的决策、审议和协调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 受理和处理下级党组织的请求和报告。例如,根据外事有关规定,省级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就外国友人来访事项向省级党委外事委员会提出指示请求,由省级党委外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重大事件。 征求指示和报告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上级机关全面了解和掌握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重要工作的推进情况、重要法规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推动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请示和报告的主题应当是重大事项、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 《中国共产党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职权范围,或者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关系全局、影响范围大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指示事项的报送范围。 这就决定了“重大事项”是开展请示报告工作的逻辑依据和判断标准。 自觉提高政治地位,牢记“两个大局”,深刻领会大事内涵,把握大事“牛鼻子”,是开展请示汇报工作的前提。
在实践中,对报示事项的把握不准确,仍是办理公文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例如,有的请示条件不明确,也就其职权范围内日常工作提出请示; 有的对党内规定不充分了解,已明确规定的事项也提请指示; 有的汇报重要会议落实情况,表态过多,缺乏具体可行的工作措施; 等一会。
三组对比关系“:看差异
指示和报告请求的类型存在混用或误用的现象,例如,如果某些事项应提交指示,则提交报告; 一些可以报告的事项可以报告到请求指示。 可以通过“三组对比关系”进行区分,并可以准确选择说明和报告。
不要问“和”不应该问”。 请示的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的指示和批准,权力在“上级机关”手中,关键在“上级机关”中,上级机关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有明确的意见和答复。 例如,省级党委常委会的决定是请示的问题。 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必须向省级党委提出指示请求,经批准后,省级党委办公厅应当安排会议听取报告。
报告的目的是向上级机关反映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不能包括需要上级机关批准的“请示”。 报告的关键是“起诉”。 上级机关知悉、理解报告内容就足够了,下级机关不能要求上级机关提出具体意见或者作出答复。 但是,上级机关办公厅(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领导同志对报告的指示反馈给报告单位,以便更好地推进工作。
之前“和”之后”。 请示要经上级批准后方可执行,且必须提前执行,不能搞“先切后玩”和“先上车后买票”。 同时,要留出足够的时间让上级机关作决定,不要只在事情摆在他们面前,“烧眉”时才提出指示请求。
报告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在活动期间或之后进行报告。 在做报告时要避免“匆匆忙忙”和“不过夜”。 比如有些工作只是计划好的,还没有正式启动,更别说取得成果了,所以他们急于提交报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规定》,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前期准备阶段的,可以先口头要求报告,事后再书面补充。 它不应局限于正式要求书面指示的形式,以免耽误机会和耽误工作。
“用点带面”和“用脸带整体”。 请示和报告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全面如实、简明扼要,文体简洁,但起草时结构和安排的重点略有不同。
请求的核心要素是信息请求。 请示事项要明确,坚持“一文一事”原则,围绕示要事项进行引言、请示依据、解决方案,不追求详尽,做到重点突出、逻辑清晰、细节恰到好处, 以便利上级机关的决策。
汇报的内容可以是一件或多件事情,既要反映上级的要求、主要情况、工作措施、工作成果,又要突出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思路,无论是好消息还是坏消息,通过工作的不同方面来反映工作的全局图景, 使上级机关尽可能多地了解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普及成功经验,解决共性问题,推动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