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相互独立,孤立网络运行,数据互不互联。 少数企业利用各省之间的信息鸿沟,制定不公平和歧视性的政策,甚至个别药品相差数倍。 局限于信息技术手段,主管部门过去主要依靠“共同发现、共同处理、具体问题、具体问题”,效果并不理想。
但随着国家医疗安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突破省际信息壁垒的软硬件条件逐渐成熟。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在省级层面促进通用名称和品牌同用药品公平、诚信、透明、平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到2024年3月底,基本消除“四同药”(即 具有相同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剂型和规格的药品)。
这意味着,过去以营销为中心的医药行业发展模式开始被边缘化,以药品返利等“营销力”为核心的恶性竞争将被长期取代,以创新价值、质量、功效等“产品力”为核心的良性竞争将持续下去。
消除“四同药”的省际不公平和歧视。
通知称,目前各地已完成数据信息统一、数据分区、按部署分区管理等基础任务,但分析发现,少数企业、少数药品存在利用跨省信息实施不公平歧视问题的问题。
比如某企业常用药叶酸片,在全国大部分省份都是12元/瓶,但在一些省份,净价已经达到30元以上,20多元的价差并不能说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类似的异常**对当地人民和医疗保险**都是不公平的。 “国家医保局**招聘部负责人说。
事实上,基于各省之间的客观差异,如交通距离、市场规模、交易条件、收款效率等,省际之间出现细微差异是正常的,但少数企业利用地区间的信息差距,形成了“部分地区异常高”的现象。
国家医保局已明确,将汇总全国各省集中采购平台线上销售药品的一流数据,重点对“四同药”,即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相同的药品,集中配送和活跃交易的一级水平进行统计,推送到省级医保局和地方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作为监测结果。
《通知》要求各地将本地网络与监测结果进行比对,调查发现与监测结果明显偏差的异常值,督促引导企业纠正不公平歧视现象,推动回归更公平的区间。
据记者了解,在此次发布的《通知》中,对五类药品进行了专项梳理,包括:常规药品回归监测价格或低于网络;国家组织选定药品集中采购,在**省**执行协议,在非**省合理协调执行协议;省际、跨省联盟集中采购和陆续入选药品,在**省执行约定价格,在非**省合理协调;医保谈判或者药品投标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缴费标准;当交易被激活时,非活动区域中的药物会自动关联。
同时,国家医保局出台了四大暂停措施,包括:暂停受理低价药退出网络申请;暂停受理高于医疗机构实际购买价格的药品申请;暂停受理不符合要求的超额评价药品申请;评估各省网毒**的公平性。
此外,国家医保局在文件中明确,对于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将暂停以下四种情况**:生产工艺变更登记已经完成,网络高于其他同仿药高估药品监测价格中位数, 或高于原研药及参比制剂的监测价格;生产工艺变更登记尚未完成,网络高于其他同仿药高估药品的监测价格中位数,或高于原研药及参比制剂监测价格的60%原研药或参比制剂未在国内上市,后续药品在网络上挂牌价格超过首家高估企业的监测价格其他不符合本区域高评药品上市规则要求的情形。
在具体操作方面,上述国家医保局负责人表示:“对于调查中发现的不公平歧视现象,地方医保局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联系、约谈相关企业,并要求企业主动纠正偏差,在质量上公平对待各地区。 ”
这是局部修正,不是一般的大幅降价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开展了大量药品相关工作,如药品集中采购、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网络治理等,根本出发点是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秩序。
药品网的治理也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良好秩序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强调纠错止损,促进公平、诚信、透明、平衡,而不是片面追求降价。 上述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国家医保局强调,监测价格不是全国最低的,而是从现有交易中,运用统计方法,运用中位数、模式等,找出公允交易。 监控价格本身是企业可以自主设定并能保证的水平,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
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平衡区域,局部调整,不会出现普遍的大幅降价。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为本文件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自去年9月以来,国家医保局组织各地开展提高联网药品数据质量的行动,对已上网上市的所有药品进行汇总,保留活跃交易数据,并将长期未活跃交易的首批数据数据下移至后台管理。 国家医保局在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靠、信息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对网络上的药品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每种药品的集中分布情况、代表性分布情况作为监测结果下发各地,帮助各地对潜在的不公平和歧视行为进行系统排查。
医保局已采取多项措施落实本文件。 一是加强药品监督检查,确保跨省药品公平透明。 二是加强与各省医保部门的协调沟通,统一药品采购标准和报销政策,缩小地区间药品**差异。 一位市场人士表示。
* |中国医疗保险。
编辑 |傅美如, 张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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