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岗位特别需要公务员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公安业务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常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知识点。
公安区
应急响应能力——常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一、急救件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预防为主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影响稳定的问题和征象,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限度地化解不稳定因素。
(二)统一领导
此类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不仅要在党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平息局势,还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努力解决矛盾。
(3)教育指导
公安机关办案,应当注重政策、策略和方法,注重对现场群众的合法宣传、教育、引导,引导群众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防止流血冲突。
(四)审慎使用警力、强制措施和警力装备
公安机关在办案时,不仅要防止不当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加剧矛盾,而且要防止战斗人员的拖延和事态的扩大。 处置***件一线警员禁止携带,使用杀伤力。
(五)坚决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坚决措施,坚决制止打砸、抢劫、焚烧等暴力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不及时果断处理,将造成更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应当坚决依法采取措施, 坚决制止,尽快平息事态。
二、恐怖事件应急处置
(1) 恐怖主义的定义和认定
恐怖主义是指以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财产,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实现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行政机构予以公告。
(2)情报收集
建立国家反恐情报中心,落实跨部门、跨区域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开展反恐情报信息工作,是国家反恐反恐工作领导机构。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对搜集到的线索、人员、行动等情报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一上报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3) 对恐怖主义嫌疑人的限制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危险程度责令恐怖嫌疑人执行下列一项或者多项限制措施:
对涉嫌恐怖活动的下列限制措施并非全部必须适用,但可视具体情况适用其中一项或多项: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市、县或者指定地点;
2.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4.不与特定的人见面或交流;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管。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约束措施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限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没有必要继续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4)现场指挥确认
反恐工作领导机构尚未指定指挥员的,由在场的公安机关最高级别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 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最高级别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 现场响应人员无论属于同一单位还是同一系统,均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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