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察局(芙蓉资本、徐晶晶)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芙蓉资本投资管理***,以下简称芙蓉资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徐晶晶,女,1985年8月出生,曾任芙蓉资本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2005年**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民生控股股份的内幕交易进行了调查和审判,并向当事人通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 应当事人宏进资本、徐晶晶的要求,我局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人的陈述和答辩。 此案的调查和审判现已结束。
经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1. 内幕消息的形成和披露过程
2015年,民生控股进一步明确未来发展战略,打造“金融服务与科技创新业务相结合”的投资控股平台,将公司打造成为兼具中小微金融服务和科技创新业务特色的上市企业。
2015年初,民生控股决定先收购中国泛海控股集团(以下简称中国泛海)旗下的一家非金融公司,再转让其他资产,再转让资产作为主营业务,拟构成借壳上市。
2015年5月,民生控股收购中国泛海子公司民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民生控股收购民生财富后,转型为一家集典当、保险经纪、理财等中小金融服务于一体的上市公司。
2015年8月,民生控股宣布收购中国泛海控股(以下简称三江电子)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若收购成功,将实现民生控股向科技创新方向发展的战略。
2016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不批准民生控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郑健旭2016年第121号),三江电子收购计划的失败导致民生控股的发展战略和收购民生财富的主要目的落空。
2016年第一季度,民生财富业绩处于亏损状态,民生财富2016年利润目标为4000万。 民生控股董事长王某也是当时的民生财富董事长,亲自掌握民生财富的运营情况,王某对民生财富的前景更加看好,希望能扭亏为盈。
2016年3月,民生财富原总裁马提出辞职,王接手民生财富的运营管理。 2016年5月,马先生辞职后,王先生兼任民生财富总裁兼董事长。
民生财富财务总监曲某明每个月都会在一天左右汇报公司当月业绩,结果与实际结果相差不大。 2016年第二季度,民生财富持续亏损,亏损金额持续加大。 不迟于2016年6月26日,曲某明已对民生财富第二季度业绩亏损**进行口头报告。 民生控股首席财务官陈某东也衡量了民生控股包括民生财富在内的6月底业绩。
2016年7月初,民生控股总裁陈某华在向陈某东询问民生财富亏损情况后,向王某提出转让民生财富,理由是民生财富亏损严重,远低于2016年初设定的利润目标,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造成很大拖累。
2016年8月20日,民生控股2016年半年度报告基本完成,陈某华和王某就民生财富的转让事宜进行了讨论。
2016年9月1日,民生控股管理层召开会议,讨论民生财富事宜,一致同意给予中国泛海民生财富股权。 民生财富转移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民生财富一直在亏损,二是民生财富所在行业的监管政策趋紧。
2016年9月2日,王某、陈某华向中国泛海负责人李某海汇报,李某海认为可行,需要向董事长吕某强请示,但已要求民生控股先处理资产的相关准备工作。 同日,民生控股管理层召集民生控股财务部、董事会监事室等部门,以及民生财富财务部、风控部人员,商讨安排民生财富最佳事项。
2016年9月7日,财务顾问、审计机构与民生控股、民生财富进行初步沟通,研究后续方案。
2016年9月8日,李某海召集中国泛海执行委员会,商讨民生控股转让民生财富一事,大家一致同意并决定由中国泛海收购。
2016年9月14日,李某海向卢某强汇报民生控股转让民生财富一事,陆某强同意。 2016年9月18日,中国泛海以传票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从民生控股收购民生财富100%股权。
2016年9月30日,民生控股发布暂停停牌公告,称计划披露重大事项。
2016年10月18日,民生控股发布公告,确认计划中的重大事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6年10月27日,民生控股公告称,拟以3.5亿元人民币向中国泛海支付上市公司持有的民生财富100%股权,中国泛海将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对价。 本次交易完成后,民生控股将剥离其财富管理业务。
2016年11月2日,民生控股有限公司恢复营业。
民生控股拟转让民生财富及剥离理财业务,均为2005年**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内幕消息于2016年6月26日形成,并于2016年10月27日(以下简称“内幕消息敏感期”)公开。 王某作为中国泛海董事、副总经理、民生控股董事长、民生财富董事长兼总裁,是民生控股的决策者和领军人物,是本案的知情人。
在内幕消息敏感期,栾某舟于2016年6月28日与本案内幕消息内幕人员王某通电话,次日栾某舟以彭某辉、施某佳的名义操作大量**账户**“民生控股”,其交易行为与本案内幕消息高度吻合, 且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适当信息**或合理解释,构成内幕交易,且为本案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已另行处理)。
2、芙蓉资本对“民生控股”的内幕交易
(1)在内幕消息敏感期内,红芙蓉资本高层及其股东与本案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栾某舟、内幕消息内幕知情人王某有电话联系
紫石资本投资管理***,以下简称紫石资本)持有红芙蓉资本100%股权。案涉期间,徐晶晶为紫石资本、红芙蓉资本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某勇为紫石资本总经理。 徐晶晶、刘某勇均为芙蓉资本和紫轭资本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关系密切。
紫石资本和红芙蓉资本与中国泛海有着密切的关系。 紫石资本和芙蓉资本的办公地址均为中国泛海的租赁物业,与中国泛海、民生控股位于同一栋办公楼内。 紫石资本总经理刘某勇原为中国泛海员工,曾任紫石资本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高某晓、杨某为中国泛海前员工,前紫石资本独立董事徐某兵曾任中国泛海董事、副总裁。 2016年以前,紫石资本的工商登记手续由中国泛海员工舒、韩处理。
中国泛海董事长卢某强和原秘书长栾某洲是紫石资本与中国泛海的联络人。 在内幕消息敏感期,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许晶晶、栾某舟多次通电话。
刘某勇与本案内幕消息知情人王某在泛海共事,相识已久。 2016年7月19日,刘某勇与王某通了电话。
(2)芙蓉资本使用公司的**账户交易“民生控股”。
2016年1月12日,“红芙蓉资本”账户在北京光华路海通**营业部开立。 “芙蓉资本”账户的实际经营者是芙蓉资本的交易员陈某,徐晶晶和刘某勇共同做出了转账的决定,许晶晶做出了交易“民生控股”的决定,刘某勇参与了讨论,参与了交易“民生控股”的决定。 许晶晶做出具体的交易指令,许晶晶每天都向陈某发出交易指令,一般通过口头或**指令进行交易; 陈某随时向徐晶晶汇报了交易情况。 交易方式由红芙蓉资本的电脑操作,交易地址为红芙蓉资本的IP地址。
自2016年7月6日起至“民生控股”停牌,「民生控股」账户继续**“民生控股”,共计2,268股“民生控股”。280,000股,**数量18,894950,000元,利润44,831,57441元。
(3)在内幕消息敏感期内,宏进资本交易“民生控股”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芙蓉资本”账户自开立以来一直没有转移过。 2016年4月26日,转让50万元,同日转让**“泛海控股”5000股,无其他操作。
2016年7月4日晚,许晶晶打电话给栾某洲谈话,7月6日,资实资本将2亿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红芙蓉资本。 资金于当日转入“鸿香资本”账户,“民生控股”当日首次大额集中交易开始,“民生控股”当日成交208万股,意愿强烈,交易异常明显。
2016年7月7日,徐晶晶打电话给栾某洲后,“红芙蓉资本”账户**“民生控股”18310,000股。
2016年7月13日,徐晶晶打电话给栾某洲后,“红芙蓉资本”账号**209130,000股。
2016年7月,许晶晶给栾某舟打电话,当天,“宏进资本”账户是**“民生控股”,拥有百万股。
2016年7月19日,刘某勇、王某通电话联系,7月21日,“宏进资本”账户内“民生控股”数量连续4个交易日突破200万股,大量**“民生股”意志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芙蓉资本对“民生控股”的交易与内幕消息高度吻合,以及红芙蓉资本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徐晶晶、刘某勇与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栾某舟、内幕消息内幕人士王某的电话联系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芙蓉资本、紫石资本、徐晶晶、刘某勇对此没有合理的解释或合法信息**。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账户信息、**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信息、讯问笔录、说明等证据支持,足以认定。
在内幕消息敏感期,红芙蓉资本高层及其股东联系了内幕消息内幕消息内幕人士王某舟、非法获取内幕消息之人栾某舟,相关高层管理人员讨论并作出交易决策,红芙蓉资本的交易活动与内幕消息高度吻合, 且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法信息**或合理解释,红芙蓉资本违反了2005年**法第73条和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法第202条下的内幕交易违规行为。
许晶晶作为芙蓉资本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对涉案的非法内幕交易行为作出决策、组织实施,是红芙蓉资本非法内幕交易的直接责任人。
在庭审、陈述和答辩中,宏进资本、徐晶晶及其**人提出:一是内幕消息形成时间的认定明显缺乏依据,王某明知业绩损失的时间不能作为内幕消息形成的标志; 二是敏感期内,芙蓉资本未取得涉案内幕信息; 三是按照预先制定的指令计划进行交易,交易有正当性和充分易行为不符合内幕交易的典型特征; 第四,芙蓉资本长期持有民生控股**,确定的“利润金额”只是账面上的浮动利润,与实际亏损相去甚远,不应以此为依据进行处罚。 第五,徐晶晶作为直接责任人,不应在高于单位主要责任处罚幅度的范围内受到处罚,对单位的处罚处于中间,对责任人员的处罚不符合处罚相称原则。 综上所述,本案涉案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不应受到处罚。
经审查,我局认为:
首先,本案的内幕消息形成时间不迟于2016年6月26日,即民生控股转让民生财富的动议、策划或决策的初始时间。 2016年1月初,民生控股管理层曾就民生财富的转让事宜进行过讨论。 不迟于2016年6月26日,曲某明做了半年度业绩**,民生财富上半年累计亏损近3000万,向王某汇报。 王某作为民生控股和民生财富的董事长,对转让事宜拥有决定权,民生财富上半年的重大亏损足以促使他形成判断。 此时正值重大事件动向的初始时间,符合剥离重大亏损资产的正常逻辑,避免拖累上市公司当年财务报告,形成内幕消息。
其次,在敏感期,芙蓉资本及其股东资实资本的高层管理人员徐晶晶、刘某勇多次与内幕消息知情人王某、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栾某舟通电话。 徐晶晶、刘某勇作为芙蓉资本及其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过讨论并作出交易决策,足以认定芙蓉资本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涉案交易。 双方关于在交易时没有获得内幕消息的论点是不充分的。
第三,芙蓉资本的投资行为与计划不一致,投资未按照投资计划执行。 本案涉案交易并非基于既定的投资计划及指示,不足以证明有关交易与内幕消息无关。 同时,在内幕消息敏感期,“红芙蓉资本”账户存在突然转移巨额资金、首次集中大量**“民生控股”单**等异常交易特征,交易行为与内幕消息和许晶晶与栾某舟的电话联系高度吻合, 刘某勇和王某以及相关高层管理人员讨论并做出了交易决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敏感期交易的异常特征既没有正当理由,也没有合理解释,足以认定当事人涉案交易具有内幕交易的异常特征。
四是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正确,涉案账户后续损失是股价波动造成的,与涉案违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五是责任人的责任既与单位责任相依托,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徐晶晶作为芙蓉资本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对涉案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作出决策、组织实施,是案件直接责任人,在单位违法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我局不采纳芙蓉资本、徐晶晶及其**人的辩护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法第20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芙蓉资本依法处置非法持有的**,没收违法所得44,831,574罚款41元,并处罚款8966.3148分罚款81元;
2、对直接责任负责人许晶晶处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金和没收资金汇至中国开户银行**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载有当事人姓名的缴款凭证副本送交行政办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得中止执行上述决定。
中国证监会北京市监管局
12月 2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