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是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也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 关于定金罚金,《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支付定金时成立。 保证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保证金的效力。
此外,《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金应当抵销价款或者收回。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两次返还定金。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涉案房屋的《委托合同》,并以卡形式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2800元。 后来,原告提出被告因自身原因不应对房产进行装修,并要求被告退还定金,但被告拒绝,遂提起诉讼。 在任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帮助的帮助下,原告胜诉,判令被告在限期内将多余的保证金退还原告。
法院裁判积分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在实际支付定金时成立。 保证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预订合同》合同金额为7.6万元,双方约定的保证金超过合同金额的20%因此,原告支付的定金中超过15200元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但超过7600元定金的部分应由被告退还。 被告辩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人民币22,800元,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支付的定金不足以弥补因原告违约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即使非违约方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 合同当事人仍可以根据违约情向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综上所述,被告关于7600元未予退还的抗辩,在事实和法律上均不充分,故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A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季某返还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