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省级以下环境保护机构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进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的实际情况,对检查的主体和程序进行了调整。
良好的生态环境,最包容民生福祉。 无论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还是保护蓝天青土、碧水青山,都离不开强有力的生态环境执法。 近年来,为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我国不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目前“前半条”改革已基本到位, 同时也要加强运行机制建设,做好“下半条”改革,让生态环境执法更加规范高效。
检查作为生态环境执法中的重要步骤和环节,不仅是对执法行为的一种监督形式,更是规范执法行为、实施内部纠错的有力抓手。 此前,原环境保护部已出台《环境监督检查办法》,有效提升了各地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随着省级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的推进,也要对原有办法进行修订,调整检查的主体和程序,更好地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从内容上看,《办法》增加了妨害检查责任追究规定,加强了对检查的保护。 同时,新增容错整改、尽职调查豁免等规定,明确执法过错不追究等七种情形。 这些规定都是对检查制度的完善和重构,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检查工作的权威性、专业性和严谨性,也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的信心和积极性。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非现场稽查,明确了通过移动执法系统等非现场方式开展的非现场稽查,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稽查单位可直接将稽查结果反馈给被稽查单位。 这是对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的响应,对丰富检查形式、提高检查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 期待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行《办法》,充分发挥执法检查内部监督作用,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权威公信力,更好助力建设蓝天碧绿、土地绿水的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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