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即将迎来。
综合收益年度调节。
符合处理需要的纳税人。
预约从2月21日开始。
如何办理年度结算?
让我们来看看。
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决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明确了相关办理事项。
处理时间
2023年年度汇算的处理时间如下: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需要办理最终结算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任一时间段。
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随时申请。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3月1日前出境的纳税人,可在离境前申请。
最终结算的主要内容
2023年终了以后,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作者报酬、版税等四项综合所得,扣除费用6万元后,经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 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去速算,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减去2023年已预缴的税款,得到应退或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申请退税或缴税。
最终结算不涉及纳税人的物业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未计入按规定计税的综合所得。
如果您不需要进行税务结算
2023 年的纳税人。
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
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无需进行税务结算。
最终结算需加征税金,但全年综合收益不超过12万元; 决算应缴纳的税额不超过400元; 预缴税款的金额与最终结算的应纳税额一致; 符合退税条件但未申请退税的。 如果您需要进行最终结算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纳税人必须进行最终结算。
预缴税款金额大于最终结算应纳税额,要求退税; 2023年取得的综合收益超过12万元,最终结算所需税额超过400元。 纳税人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导致纳税人少报或未申报2023年度综合所得额的,应当依法办理最终结算。
可用的税前扣除
2023年产生的以下税前扣除额如下:
纳税人可以在纳税结算期间这样做。
填写或补充扣除额。
费用减免6万元,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专项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保育、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养老等符合条件的特别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额合资格慈善捐款。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营业所得的,可以在综合所得或者营业所得中申报扣除6万元的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但不得重复申报。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写婴幼儿保育、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供养老人及其兄弟姐妹的专项附加扣除额的,需与其他申请人沟通填写扣除额,避免填写超过规定金额或比例的专项附加扣除额。
纳税人不符合要求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移动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扣缴义务人进行提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最终结算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拒不改正或者未说明情况的纳税人,暂停专项加计扣除。 纳税人在更正相关信息或按规定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