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以“女高管非法解雇员工”为话题的互联网引发关注。 1月8日凌晨,涉事公司北京尼奥克斯科技发表声明,否认“非法解雇”。
声明称,一是公司人力资源员工静某与前员工孙某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执,静某情绪激动,发表不当言论,责令停职反思并严肃处理;
二是公司与原员工孙某已于2024年12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依法依法。
Jing所在的北京Neox科技发表声明。
据九派新闻报道,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告诉**,孙某并未就其反映的索赔进行投诉或仲裁,双方已就遣散费达成协议。
从上述披露情况来看,这是一起在正常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例。 但为什么会引起争议,甚至引起网友的极度不适呢?
原因是,在**中,涉事公司的人力资源员工景某说了几句挑衅的话:“我就是想非法解雇你,你能对我做什么。 我告诉你,我触犯了法律,怎么了?你能控制我违法吗?”
根据公司的说法,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并且发生在一个月前,我们不知道该员工为何与公司人力资源发生纠纷。 但是,可以看出,涉事公司在劳动就业中起到了边际作用——试用期已经用尽了法律规定的最长6个月,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的终止发生在上个月——这是合法的,但有点不真实,所以没有办法追究公司的责任, 工人最多只能在工作场所软件上抱怨。
然而,有些人却能如此直接地表达对法律的蔑视——“我就是想违法!“这太令人震惊了。
这也使得这一事件从普通的劳资纠纷上升到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中可能包括我们对法律的态度——普通人如何看待法律?是尊重、敬畏,还是有选择地将法律用作工具?
问题还包括劳资关系如何,目前的情况对管理层来说是否过于强大,或者对工人是否过度保护?民营企业和职工,谁是弱势群体?
这种略显不舒服的**可以让我们思考几个问题。
人们对法律的态度
如前所述,涉事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不当言论表明缺乏对法律的基本尊重。
民营企业呼唤良好的法治和市场环境,渴望保护产权和平等对待主体身份,然而,当事件中的企业站在甲方的立场上时,却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人很多,很多在监狱里的被告人平时都藐视法律,走投无路才想到法律,心态和这个当事人是一样的。
当法律对“我”有用时,“我”呼唤法律,呼唤正义;当法律对“我”毫无用处,甚至阻碍“我”时,“我”计算成本:如果违法的代价不高,“我”可以背弃法律。 这真的是一种精致的利己主义。
根据招聘应用程序,Jing是人力资源@天眼查总监。
更进一步说,这涉及到对法律的灵魂折磨:法律是法治的工具,还是理想?
如果以法律为工具,可以随心所欲地设计和使用,以达到最终目的。
如果律师以法律为工具,他或她可以操纵或使用法律规则和程序来追求其客户的最大利益;如果法官以法律为工具,在判决案件时可以朝着特定结果的方向进行推理,因此,他或她也可以创造性地解释法律规则公司的人力把规律当工具,自然也可以自己取舍,有利的由我用,不利的公然违约,只要成本低于成本即可。 在某种程度上,这些人是功利主义的追随者。
他们眼里有法律吗?是的,似乎不是。
他们需要了解法律,才能准确计算出遵纪守法的代价和违法的代价,但经过精明的算计和巧妙的规避,法律本身所蕴含的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早已落空。
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的功利主义使它偏离了法治的形式要求:法律应该是确定的和稳定的,并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 它本身传达了人类对安全、合理、公平等善良的想象。
《不完美的受害者》剧照。
法学大师江教授曾总结过中国法治之路,可能要经过法律实用主义、法律虚无主义,再到法律经验主义,最后达到法律概念主义。
回到这个案子,我们当然应该谴责当事人的藐视法律,如果他们触犯了法律,就追究他们的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看,看到网友对**中不当言论的激烈反应,为我们的法治事业增添了信心。 我们已经看到,如果一个人藐视法律,不服从法律,并从法律中夺走法律,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对法律的反应。
他们的愤怒也是我们对法治有信心的结果。
这也印证了这样一句话:最好的法律不仅仅是印在纸上的条款,也不仅仅是写在判决书上的文字,而是刻在公民心中的行为准则。
职工与企业的关系
本案还涉及职工与企业的关系。 既然在现实中,“企业强,工人弱”,劳动法就是按照这个逻辑来保护工人的。
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 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是平等的,因此协议的执行和终止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将这种理论逻辑转化为劳动合同,显然会偏离社会正义的道路,因为劳动关系的双方显然是不平等的。
在劳动法看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社会经济地位明显不同,劳动法就是要纠正这些不平等的不公平结果。 因此,企业在决定解雇员工时,必须要求用人单位说明解雇原因,设计解雇程序,改善解雇待遇,使得企业解雇员工的自由度降低,或者必须付出代价。
据天眼查官网显示,北京尼奥克斯科技主要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参保人数仅为10@天眼查。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原有的利益格局和劳资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变化。
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过分依赖《劳动法》并不一定有利于劳动关系,因为其实劳动关系的运作中也包含着默契、宽容、承诺、信任等非契约性要素,如果这些要素运用得当,其实更有利于职企合作。
过去,人们总是强调工人、工会、用人单位的素质和发展水平低,需要国家干预,但国家的权力也是有界限的,否则劳资双方就不可能建立起解决问题的有效机制。
谁是弱势群体
在工人和公司之间,似乎很容易看出谁是弱势群体。 但是,如上所述,我们也要看到,近年来,由于法律规范的逐步完善和大量非正规就业的现状,用人单位的败诉率非常高。
一方面,由于仲裁和诉讼成本大幅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降低,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不会再因为经济困难而放弃维权的机会。 当然,在一定程度上,这也会导致滥用诉讼的现象,一些工人在面对低成本诉讼时会武断提出索赔,一旦对判决不满意就上诉。
同时,用人单位利用“一次调解、一次审判、两次审判”的诉讼周期,试图拖延时间的情况并不少见。 就像**公司的人力资源说的,“咱们慢慢打官司吧,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我有人慢慢等你,看谁消耗谁。
那么,谁是弱势群体呢?答案似乎不是一概而论的。
谁是弱势群体,答案不能一概而论 《尘埃中的十三年》剧照。
根据涉事公司董事长近日的回应,此次事件中被解雇的员工孙某可能涉嫌“学业造假、履历造假”,一路诬告多家公司,是“惯犯”。 根据孙的声明,该公司使用盗版软件,从事圈子文化,这是一种瘴气。 因此,正义感是宝贵的,我们应该更加谨慎地使用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蓬勃发展,变化最快,近几十年来最为迅猛。 没有他们的劳动和奉献,就没有快速的城市化和现代化,但对工人个人权利的保障远非完美,如果不反思和改变,工人的处境就很难改变。 而这也印证了“做大事者,必须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