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继承法》和现行《民法典》的继承部分没有明确规定共同继承人清偿继承债务的责任形式,世界各国或地区有不同的立法案例,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下,共同继承人清偿继承债务的不同责任形式主要根据遗产是否分割,即遗产分割前的对外责任和遗产分割后的内部责任分割。
首先,世界各国或地区对共同继承人偿还继承债务的责任有三种不同类型的立法。 第一种是连带责任立法。 换言之,无论遗产是否分割,共同继承人都必须对遗产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德国、瑞士等国家。 二是制定分担责任。 换言之,无论遗产是否分割,共同继承人都应按其继承份额的比例对遗产的债务和负担负责。 例如,日本、法国等国家。 第三是折衷立法。 也就是说,共同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责任形式取决于遗产是否分割,在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偿还负有连带责任; 遗产分割后,共同继承人对遗产的债务负责。 例如,葡萄牙等国家。
其次,虽然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共同继承人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规定,理论界和实践界也存在不同意见,但绝大多数观点认为,共同继承人偿还继承债务的责任形式应根据遗产是否分割而有所不同, 也就是说,折衷立法的观点。
三、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人应当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以偿还遗产债务。 一方面,根据共同继承规则,继承开始后,在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人为一般继承人,所有共同继承人也应对所有共同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有限继承规则,继承人对继承债务的偿还承担有限责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因此,在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人对遗产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以整个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即有限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在分割遗产之前,破产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一名或多名共同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承担以破产财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清偿责任。
四、遗产分割后,共同继承人应当承担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遗产分割后,所有共同继承人之间基于一般继承的遗产的共同所有权关系消灭,共同所有权地位不复存在,遗产转移给每个继承人的单独所有权,基于共同所有权关系的外部连带责任失去存在的理由。 因此,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权人的偿付责任也由连带责任转变为分担责任,即每个继承人应以其取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继承债务的分担责任。 当然,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从价值的角度来看,不能鼓励继承人通过分割遗产来逃避连带责任,减少对遗产债权人的保护,所以即使在遗产分割之后,遗产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一个或几个共同继承人主张偿还遗产债务的责任, 属于上述关于分担责任的立法的观点。
第五,根据《民法典》继承部分第1163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按继承的比例清偿超过法定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债务。 该条款明确规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对遗产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有限继承规则,在他们收到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对继承债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无论是从规定的一致性角度,还是从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对法定继承人性质后继承债务的偿还义务的补充偿还责任的角度来看, 应该理解的是,法定继承人还应该按照他们获得的遗产金额按比例偿还继承债务,尤其是在遗产分割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