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继承是遗产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也就是说,遗产的范围是否明确、明确,是落实有限继承原则的关键,也是平衡继承人利益保护和债权人利益的关键,因此需要确保继承与继承人本身的固有财产分离。 如果遗产与继承人的固有财产混杂在一起,无法区分,则需要保证遗产范围明确,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和方法。
首先,混合消灭的义务法规则不适用于有限继承的情况。 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混杂在一起,基于一般继承的法律效力,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一般会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权利和义务,包括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 但是,在有限继承原则的要求下,为了区分继承与继承人本身的固有财产,世界各国的继承法基本上都规定,在有限继承的情况下,德国、日本等,不适用混合消灭义务法的规则。 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在实践中,有些主张可以因混淆而相互抵消,有些主张不适用混淆和消灭规则。
其次,通过对遗产的清点,实现遗产与继承人固有财产的分离。 无论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还是其他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清点是遗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当遗产与继承人固有财产混在一起时,是区分遗产与继承人固有财产的有效方法, 特别是在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限制继承人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制作遗产清单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例如,《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虽然《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制作遗产清单,但并未规定以遗产清单作为继承人偿还遗产债务责任的依据,而只是规定因遗产清单制作不当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因遗产管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权人可以要求遗产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应破产财产债权人或受遗赠人的要求进行分割。 如果遗产与继承人的固有财产混合在一起,无法区分,遗产的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将遗产与继承人的财产分开。 例如,日本《民法典》有一项特殊条款,规定了继承的分离,这里的时限是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