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鲁普发第五十八期作者:曹慧聪。
2024年,死者查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 后来,程某去世,查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程某的继承人程毅偿还借款和利息。
程毅提出管辖权异议,辩称其所住房屋已为偿还债务而变卖,目前无固定居住地,无惯常居所,本案属于死者债务清偿纠纷,应由成毅住所地法院管辖。
经审查,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被继承人债务侵权纠纷案。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点:
1、“继承纠纷诉讼”专属管辖条款是否适用于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继承纠纷引起的诉讼”。是指继承人为了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继承人,是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分配的纠纷。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指因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未清偿债务而产生的纠纷,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即债权人与遗产继承人之间关于清偿债务的纠纷。
两者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不同,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不属于“继承纠纷引起的诉讼”。
此外,死者债务偿还纠纷属于二级诉因“继承纠纷”。** 诉讼原因,但“继承纠纷引起的诉讼”。它不等同于二级诉讼因由“继承纠纷”。
综上所述,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争议,不受上述专属管辖条款的约束。
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否应根据原债权债务的性质和标的确定管辖法院。 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只是在继承遗产后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代替被继承人的地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不改变被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因此,债权人在原债务所属的法律关系中仍享有权利,在原债务所属的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
同样,遗产继承人取代被继承人的地位后,也享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并承担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义务。 债权人、继承人在原债务所属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确定诉讼管辖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对被继承人债务的偿还发生争议时,应根据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主体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债的法律关系属于借款合同关系,故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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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慧聪律师
上海蓝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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