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法院日报》1月26日报道,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陆某在公司微信群中列举劳动争议不构成侵犯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并驳回了原告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据了解,陆某在微信群发文称“发高烧请假一天就要扣工资”,“元旦法定节假日回家照顾父母,被告知没有假期,申请网办还要扣工资”, “新员工上班几天,工资为负”,被公司认定为捏造事实,直接导致投资亏损20多万元,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公司要求他道歉,赔偿损失20万元,并开除他。 通过劳动仲裁,陆某追回了工资 1赔偿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33万元、1万元,一审法院维持仲裁结果。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员工批评公司而引发的诽谤纠纷。 名誉是对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的道德、资格和形象的客观评价,这种评价与公民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有关。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
客观地说,如果涉案员工的言论确实是捏造的,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其行为确实涉嫌侵犯名誉。 但法院在一审和二审均认定被告对公司的言论不构成名誉侵权,因为依法规定,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存在有害后果、危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四个必备构成要件,才能认定其侵犯名誉权。 换言之,员工在微信群中发布与公司有争议的内容的方式虽然不恰当,但其言论和措辞并无夸大或贬损,因此不构成捏造虚假事实丑化公司或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
通过这个案例,值得思考的是,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员工表达批评意见的行为,以保障员工的权利。 众所周知,员工有权对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进行批评和监督,只要员工行使批评监督权不违反法律红线,企业就应该正视问题并理性对待,而不是在平台上给他们贴上诽谤侵权的“帽子”。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企业经常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发表批评言论的员工维权,败诉的不少——司法机关的态度提醒企业滥用名誉侵权大棒压制员工批评:名誉侵权不是“篮子”, 容忍员工的批评意见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文化之一。
好的药对疾病有好处,好的建议对行动有好处。 “当员工对切身利益问题发表批评意见时,他们希望得到公司的善待。 在某种程度上,这或许也是很多职工的共同呼声和关切,这关系到企业管理的效率、制度的完善和人民的支持。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以此为出发点,深入思考自身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是比较明智的做法。 这不仅是对个人需求的回应,也是企业管理与发展的自我校准。
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背景下,很容易用侵犯名誉的大棒让员工噤声,员工不会噤声,法律也不会同意。 学会容忍和吸收批评可能是现代企业的选修课,但其价值不容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