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一怀孕,就被公司以“多次出勤不足8小时”为由解雇。 是被依法驳回,还是故意“找错”?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中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如果孕妇因“上岗不足8小时”被解雇,公司的规章制度能“规定”一切吗? 顾女士(化名)为某公司员工。 2024年4月,公司突然以顾女士2024年多次出勤不足8小时为由,以顾女士签署的员工手册为由,构成事实上的提前离职,该手册规定,员工在一个自然月内提前离职超过3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但顾女士在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前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起诉人民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顾女士认为,自入职公司以来,她一直遵守自己所知悉的公司考勤制度,即每月平均每天工作八小时,从未扰乱或违背公司的管理秩序。 公司从未对其通勤时间提出异议或更正,2024年工资已正常发放,未以提前离职为由扣除。 另外,由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时已经怀孕,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员工入职时已阅读并自愿签署员工手册,出勤不足8小时的,属于提前离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终止前,用人单位并不知道该职工怀孕,该职位已被另一名职工取代,因此被依法解除,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较为严厉的处罚,如果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除审查制度的合法性外,还应考虑执行的合理性。
首先,公司制度规定上下班时间是以迟到早下的定义为依据的,但员工手册没有明确下班时间,因此公司对员工迟到早退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的适用规定不明确,公司将每天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视为早退, 缺乏依据,不合理。
其次,在公司2024年4月发出的解约通知中,涉嫌违纪行为均发生在2024年。 用人单位按月发工资,按月复核员工出勤情况是常识,但公司此前从未向顾女士提起过提前退休的事情,也从未要求整改或处罚。 此外,从考勤记录来看,列明的不到8小时的天数总工时数非常接近8小时,顾女士没有提前离职的主观意图。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以2024年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为由提出提前退休的论据缺乏依据,不合理,顾女士的行为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从保护女职工的角度,裁定恢复劳动关系。 后来,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在二审中与原告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效力。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企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规范职工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但实践中经常看到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作为解雇员工的“篮子”,盲目地将其“装入”员工的行为中,任意扩大自主经营权,损害员工合法权益,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个合格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做好:
1.内容有效。 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规章制度虽然体现了管理者的意志,但仍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序良俗,不应低于保护职工的法律最低标准。
2.民主进程。 在规章制度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和工时,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实现“先民主后集中”。
3.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公示方式,确保劳动者处于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状态,然后以规章制度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4.合理。 良好的规则仍需合理运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根据涉案劳动企业的性质、劳动者的主观过错、行为次数、造成的损失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 如果盲目地将员工的行为应用于违规违规行为,极有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