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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根据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 敲诈勒索案发生后,一批“构成邪恶势力”浮出水面。
根据起诉书,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损害商业信誉罪向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控告叶某、王某某、吴某、敖某、高某某、张某某、刘某、王某某、胡某、郭某某、明某某、高某某。受害单位同盾科技、北京禾信永恒科技、禾信电商均出庭参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告叶某一直在北京经营北京XX信息咨询***,以下简称北京三盈公司),先后注册运营“步谷新财经”、“消费黄金时代”、“佛教投资者”、“互金体验”、“复利票据”等微信,随后组织、领审被告王某、吴某、 敖某、高某某、被告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胡旭成、潘某某(在另一案中处理)等人利用互联网自发**多次利用上述微信***在互联网上发表针对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公司的醒目标题的负面文章,引起相关公司恐慌, 强迫上述公司交付财物并实施敲诈勒索。一个以叶某为头号,王某某、吴某某、敖某某、高某某重要成员,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成员的恶性犯罪集团逐渐形成,作恶、压迫人民、扰乱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哪里:
1、自2019年4月起,叶某、王某利用叶伟的“布谷新财经”“消费黄金时代”***微信,组织公司编辑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潘某某撰写并发表上述负面文章,随后叶某、王某与受害单位联系对接,对受害单位进行敲诈勒索。
2、叶某与吴某合谋,吴某自2018年5月起经营“佛教投资人”(后改名为“金融老佛”)*吴某在***刊登负面文章,叶某指胡某某负责2019年5月至9月与受害单位联系对接,对受害单位进行敲诈勒索。 自 2019 年 11 月以来,*** 一直由 Wu X 独立运营。 自2020年4月以来,吴某一直运营“财经全知”和“财经半小时”微信***,对受害单位进行敲诈勒索。
3、敖某于2018年5月加入北京XX公司,负责“互融知”的运营,该公司更名为“建问金融”,自称由敖某独立运营,实际由叶伟控制,敖某负责撰写、发表负面文章勒索受害单位。
4、高某某于2018年5月加入北京某某公司,负责“复利票据”的运营,该币后更名为“复利通道”,自称由高某某独立经营,实际由叶某某控制,高某某负责撰写、出版,高某某的妻子高某某负责修改负面文章, 并勒索受害单位。
5、被告人郭某某、某某某明某明知叶某某、吴某某等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在与叶某某、吴某等人共谋后,帮助中间人联系、介绍部分受害单位,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犯罪的具体事实如下:(注:作者只给你关键点,算点具体敲诈勒索金额)。
1、叶某等人利用《步谷新财经》和《消费黄金时代》实施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3月,奉信科技(海口)集团发布负面文章,公司被迫签订合作协议,被勒索10万元。
4月16日,一篇关于和鑫电商(以下简称禾信公司)的负面文章被发表,敲诈勒索5万元。
4月,他发表了一篇关于杭州振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51张信用卡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0万元。
4月,华昌金融租赁(中国)被勒索10万元。
4月,他发表了一篇关于北京《融智时报》信息技术软件“钱报”的负面文章,并敲诈勒索3万元。
5月,他在上海光橙网络科技上发表负面文章,勒索6万元。
7月,他发表关于易宝支付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8月,他在上海微信汇智金融科技上发表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0万元。
9月,他发表关于河南中原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20万元。
2020年9月-3月,刊登了一篇关于同盾科技的负面文章,并签订了28万元的合作协议,其中14万元已由公司支付。
年,敲诈万辉投资管理***25万元。
11月18日,他发表负面文章,对北京快快网络科技旗下品牌“正荣宝”进行敲诈勒索40万元。
3月8日,他在北京橙子分期电商上写了一篇负面文章,敲诈勒索35万元。 在支付了2万元的福利后,明XX向橙子公司的公关人员王XX索要了5000元的福利。
3月25日,公司发布关于深圳乐信软件科技的负面文章,与该公司签订了40万元的合作协议,其中公司已支付20万元。
二、吴某等人利用“金融老佛”、“金融无所不知”、“金融半小时”实施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4月,他发表了一篇关于上海光橙网络科技的负面文章,勒索了5万元。
5月7日,他在Gaspay金融科技服务(深圳)**上发表了一篇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2万元。
5月,他发表了一篇关于华昌金融租赁(中国)**美力汽车的负面文章,勒索5万元。
5月,他发布亿宝付款虚假信息,勒索4万元。
6月5日,他发表了一篇关于上海早一网络科技的负面文章,勒索30万元。
7月10日,他在携程上发表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7月23日,他发表了一篇关于福州360网上小额贷款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8月15日,他发表了一篇关于同盾科技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8月27日,他向北京红河百济公司勒索5万元。
8月,他发表了一篇关于北京荣七牛公司旗下品牌荣360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5万元。
9月2日,杭州振牛信息科技被勒索2万元。
9月,他向网络技术勒索了3万元。
9月,他向北京和信永恒科技有限公司勒索4万元。
9月,吴某主动联系京东公司,提出一年20万元的“合作费”,京东集团公关人员与吴某沟通后未能达成协议。
9月,他发表了一篇关于河南中原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8万元。
9月,他发表了一篇关于上海微信汇智金融科技的负面文章,并敲诈勒索10万元。 事后,吴某给了郭某某3万元的福利。
10月,他向北京优信科技勒索5万元。
10月,他向深圳乐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勒索5万元。
10月,他在北京快快网络科技上发表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5万元。
10月16日,上海财易信息科技发布负面文章,敲诈勒索20万元。
11月,敲诈原鑫柳大数据科技(苏州)**990,000元。
11月,他向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勒索5万元。
11月,他向北京捷悦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勒索5万元。
12月12日,他向丰鑫科技(海口)集团勒索10万元。
今年3月,他发表了一篇关于海尔消费金融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9万元。
3月,他发表了一篇关于北京橙子分期电商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210,000元。 事后,吴某某给了明某
4月,他发布有关北京元世云科技的负面信息,勒索8万元。
4月,他发表了一篇关于上海秦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1万元。
5月6日,恒程科技发展(北京)**负面文章被发布,勒索5万元,事后吴某给明xx6000元的福利。
三、吴旭利用“金融老佛”**实施损害商业信誉犯罪的事实
3月18日,他发表了一篇涉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的负面文章,向银行索要合作费20万元,遭到银行拒绝。 为报复,后屋X于2020年3月26日继续编造发布天津滨海农商银行虚假文章,导致天津滨海农商银行与微众银行合作延迟,造成损失超过51万元。
四、敖某等人利用“相互金融知识”和“金融知识”实施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1月28日,他发表了一篇关于和信电商的负面文章,趁机向和信电商勒索15万元。
5月,他发表了一篇关于上海光橙网络科技的负面文章,勒索了5万元。
4月21日,一篇关于苏宁消费金融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2万元。
7月15日,一篇关于亿宝付款***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2万元。
7月24日,他在厦门新流网络科技发表负面文章,勒索10万元。
2020年7月至4月,公司公关官曹XX在发表一篇关于上海微信汇智金融科技***的负面文章后,与他联系沟通,被迫接受品牌合作,费用8万元,最终转账4万元。
9月,他发表了一篇关于河南中原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2万元。
10月,他发表了一篇关于丰信科技(海口)集团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4万元。
5、高某、高某等人利用“复利渠道”实施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5月24日,他发表了一篇关于和信电商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0万元。
6月11日,他发表了一篇关于厦门新流网络科技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10.3万元(含税)。
7月,他发表了一篇关于上海光橙网络科技的负面文章,勒索了5万元。
7月,杭州振牛信息科技发表一篇关于敲诈勒索的负面文章15万元(含税)。
8月,他发表了一篇关于丰信公司的负面文章,敲诈勒索3万元(含税)。
11月18日,他在荣360上发表负面文章,勒索5万元。
10月,发表关于同盾科技的虚假文章,勒索5万元。
4月,他发表了一篇关于北京快快网络科技的负面文章,并起草了一份8万元的合作协议,但因事件未能成功。
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8月24日,上述被告全部被逮捕。
针对上述事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本案中,是三人以上以共同犯罪为目的组建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犯罪集团,叶某是犯罪集团的头目。
经查明,被告人叶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与其他被告人合谋在网上胁迫多名被害人,向被害人勒索钱财,应追究各被告人的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其中,叶X、吴X、王XX、张XX、刘XX、敖X、高XX、高XX、高XX、X、胡X、明XX犯罪特别巨大,王XX和郭XX犯罪数量巨大。
综上所述: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13年以上15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十年以上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吴某11年6个月至13年6个月有期徒刑; 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两人分别被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敖某有期徒刑10至11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10年以上1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某五年零六个月至七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及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胡某某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及罚金;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明某某四至六年有期徒刑和罚款;
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
最后,受害单位同盾科技***提出如下意见:
1、本案涉及公司的三篇文章不是负面文章,而是全部虚假、不真实的文章;
2、叶某等人利用所谓网络影响力,恶意捏造事实,撰写同盾公司虚假不实文章,进行敲诈勒索,严重扰乱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予严惩。
在短短的一两年时间里,叶某等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连续犯下了多达50起案件,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数量特别巨大。 叶某某等人作为个体户,利用自己掌握的平台发布虚假事实,严重危害了包括同盾公司在内的受害单位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对于受害单位来说,公司的声誉是公司的命脉,被告的行为严重威胁着受害单位的生存和发展。 这也是他们能够反复敲诈勒索和敲诈成功的原因。
受害单位不得不花费大量额外资金,从被告那里获得“保护”,删除稿件或不再抹黑,被告的行为进一步严重侵犯了国家在该领域的营商环境。 本案所有被害人都对叶薇等人的犯罪行为极为厌恶和恐惧,但又束手无策,这样的犯罪行为甚至逐渐发展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被害人在得知办案机关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后,都纷纷鼓掌,足以说明叶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极其巨大,极其恶劣, 而起诉书将叶某等人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极为准确,应当严惩;
3、叶某、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拒不认罪,尚未向被害人正式道歉、赔偿的,从重处罚。叶某等人依旧回避案情,千方百计否认,拒不认罪,更不悔改。 拒绝承认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行业发展,甚至对受害者的经济和声誉产生了极其重大和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不仅不能从轻处罚,而且要加重处罚,以彰显法律的尊严,彰显国家对恶势力犯罪零容忍的决心,挽回受害企业的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