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也具有非常明显的中国特色,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金融机构监管与金融行为监管的融合,即金融机构的出入和经营行为都在同一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也就是说,俗话说,“谁的孩子被抱着”。
这种监管模式的好处是,任何金融机构都有相应的监管部门或上级监管单位,也就是俗话说的“婆婆”,监管责任非常明确。 金融机构从诞生(成立)、生存发展(运营),甚至死亡(注销),金融机构都是由人管理的,是“有妈妈的孩子”,而不是“野孩子”。 这种监管模式是我国传统金融业“家长式”行政管理模式的具体体现。
然而,“家长式”监督模式的主要问题是“家长式”,其结果往往是“自己的孩子不能自己教,只能别人教”。 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机构监管中缺乏许可证。 机构监管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是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准入上线的审批。 为了“多即是少”,金融机构数量减少是减少监管事务的必要前提。 因此,金融机构的准入往往受到严格审批,提高准入门槛是必然趋势。 此外,已经获得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为了保持金融牌照的含金量,往往会游说监管部门减少对新金融机构的审批,提高准入门槛。 金融牌照成为最稀缺的金融资源,甚至成为不受LPR私人高利贷标准4倍约束的“避死金牌”。 即使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大多数时候它也不会破产和注销,但通常其许可证会被转售多次,并以新的背心继续生存。 当然,对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来说,提高准入门槛确实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这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对行为监督存在灵活的软约束。 家长式监督的本质不是监督,而是监护,就像对无志者的监护一样。 由于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关系密切,由于中国独特的人性化、寻租腐败等制度缺陷,在监管行为上往往出现“一眼一眼”和“护犊”监管,难以做到严格约束,监管部门成为持牌金融机构的“童奴”。 这种监护监管的最终结果是“慈爱的母亲多败子女”,大多数持牌金融机构往往缺乏基本的自主生存能力和自我生成能力,如自主获客能力、自主风控能力等核心竞争力。 尤其是风险事件发生后,为了逃避自上而下的责任,监管部门和持牌金融机构成了“船上的蚱蜢”,往往“把大事变成小事”,抓到几个典型的惩罚,仿佛在说“我的孩子犯了一个错误,我被教训和惩罚了,消费者,你不要再追了”。而那些“没有妈妈的野孩子”,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非法私募金融,比如互联网金融、P2P等的野蛮增长,最终的结果就是在野蛮整顿中被消灭。 比起这些被消灭的野孩子,持牌金融机构的监管,其实就是对不可回避的监护,根本就没有严格的监管。
要真正解决这一深层次矛盾,唯一的办法就是将制度监督与行为监督分开。 这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单独设立金融机构准入司,使机构监管职能独立于行为监管的考虑。 但是,为了实现两者的真正分离,有必要将立法权(金融机构准入制度的制定)与司法权(金融机构准入监督的职能)更彻底地分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制定金融机构准入监管制度,将金融监管准入监管职能移交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局,统一各市场经营者的准入登记管理,真正将金融机构准入审批制度改革为市场主体登记制。 从而“断奶”金融机构。
此外,在金融机构行为监管方面,制度的制定也应移交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制度,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只负责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
这样一来,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两大监管职能,制度制定和职能落实两大监管权力,分别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从而实现完全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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