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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选编了《柯某某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例》等6个依法惩处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供办案参考。 根据《通知》,这批案件不仅涉及音像作品、图书等传统领域,还涉及组装玩具、剧本杀人等文化创意产业。 笔者基于上述案例和办案实践,探讨了互联网上与版权相关的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特点与难点首先,网络版权侵权的方方面面都是隐蔽的、跨地域的,侵权行为不容易被发现,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也不容易被确认。 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用户的身份是虚拟身份,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部分内容服务器或侵权者在海外难以追踪,平台等网络服务商也可以根据“安全港原则”免除责任; 二是侵权技术手段更新快,原始证据容易被销毁,网络内容容易被破坏和链接,难以收集和识别侵权证据; 三是侵权行为多样,除了仍然完全抄袭的抄袭,还有P图、稿件清洗等方法,现在AI创作带来的版权认定存在问题,难以适用和识别法律; 第四,侵权后果迅速蔓延,即使侵权人删除了侵权内容,也难以阻止其他用户的传播,消除已经产生的影响,也难以确定侵权范围和权利人的损失。
二、电子证据的保存与使用鉴于网络证据容易被销毁,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使用尤为重要,包括著作权证据和侵权证据。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信息和电子文件。 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生产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电子数据副本,或者可以直接从电子数据中显示或者识别的打印输出或者其他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通常,区块链技术用于诉讼中的网络取证,例如时间戳、真相取证等工具。 在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可以直接提交进行验证,其他法院也承认了在线取证的证据。 区块链证据保全是利用区块链技术获取和存储电子证据,具有可信性、不可篡改的特点,对方当事人不举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法院或行政部门可以确认其真实性并受理。 网络证据需要提供原载**或原载方,如更换电脑或手机等原载方不存在,则无法证明未决事项。 如果不及时使用网络取证,如果聊天记录或网页内容被删除或长时间无法打开,将难以证明需要证明的事实。 因此,建议著作权人使用网络取证工具及时收集证据。 至于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在侵犯著作权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抽样取证,如《通知》案例3、5的抽样,对侵权内容也可以采用鉴定方法,《通知》案例1的鉴定意见。
3. 如何保护互联网上的版权首先确认著作权人的身份,一般证据包括著作权的原始载体、首次出版的平台证书、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如果您使用的是昵称,则需要登录并验证昵称以确认您的身份。 其次,收集侵犯著作权的证据,即按照规范程序使用网络取证工具收集证据,获取区块链证据保全证书,存储电子取证文件。 第三,确认赔偿金额。 浏览量、关注者数量、关注者数量、是否被平台流量推荐等,都可以支持侵权造成的影响范围。 屡次侵权可以证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可以请求法院加重处罚。 上述著作权和侵权证据,包括身份、时间、范围等,均涉及互联网取证。 第四,如果侵权人的身份未经核实,对侵权平台提起投诉或诉讼,并要求平台提供侵权人的身份信息。 可能存在多个侵权平台,需要在互联网上收集全方位的版权侵权信息证据。 第五,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刑事处理。 行政处理的好处是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但民事赔偿需要单独起诉。 当达到刑事起诉标准时,刑事处罚更加严厉,对侵权人的威慑作用也更大。
四、互联网版权合规建议1、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体系,一方面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现已出台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 T 29490-2023,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 T 29490 2013,以下简称“旧标准”)),可进行知识产权合规体系认证。 知识产权合规主要侧重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管理,包括知识产权的获取、维护、应用和保护。 获得版权的要求是:a)及时注册作品;b) 明确服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等著作权的归属,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c) 记录作品的创作过程;d) 保证作者的著作权。对于版权,首先确认是否是原创的,如果不是原创的,如果允许,需要注明作者或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在侵犯信息网络传输权纠纷中,对法定授权抗辩的审查采用实体标准,即辩护人是否具有实体法权利的基础,过错认定是审查侵权人是否对未获得法定授权的发生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 也就是说,有没有合法授权,影响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无过错的,侵权人只需承担制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如有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如果是免费来源或作品,或已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则可以免费使用。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应当在该范围内免费使用。 定期监控可能涉及他人的著作权状况,分析可能发生的纠纷和对企业的损害程度,提出防范和应对方案。 及时发现和监控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提出应对方案,运用自我补救、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保护知识产权。 如果使用竞争对手的性能图表或设计,还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或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2. 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保护权利
(一)民事或行政权利保护
著作权诉讼一般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本法院提起,有互联网法院管辖网络著作权的法院。
受理著作权行政投诉的机关是各级著作权行政部门。 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根据情况向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复制品存放地、侵权复制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地点)的著作权行政部门投诉; 侵权服务器所在地、侵权担保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地)。需要注意的是,投诉涉及的侵权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的侵权行为,同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侵犯著作权还涉及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市场监督局进行处罚。 权利人发现侵权复制品将从中国海关进口或出口的,也可以要求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刑事权利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案起诉标准为:(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书面作品、影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累计500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累计500份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例如,《通知》第5案中违法所得5万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适用不同犯罪的选择:《通知》第4种情况,由于本案中的组装玩具也是美学设计,因此原创的艺术美学部分可以作为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组装玩具也具有外观设计专利。 但是,唯一涉及专利的犯罪是假冒专利罪,而假冒专利罪需要标注专利标识或专利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追究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是最佳选择。
《通知》第6条可能还涉及非法经营罪,但对未标明出版社的盗版教辅类图书的定性仍坚持实质审查原则,并非简单地否定侵犯著作权罪的适用。
侵犯著作权罪还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犯罪(立案标准为30万元),可以一起关注,选择对权利人最有利的方式来保护其权利。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法律相对滞后,互联网涉及的著作权鉴定、取证、维权等诸多专业问题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解决。
*:LexisNexis。
编辑:Yoy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