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八),中国游泳明星傅元辉在微博上发文求救,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随后,不少网友纷纷关注该帖子,抱怨自己在前往长白山的旅途中乘坐出租车时被“屠杀”的不愉快经历。
来自北京的李女士说,农历新年大五,她和朋友一降落在长白山机场,就被出租车司机“屠杀”,15分钟车程被索要150元。 也有不少网友反映,长白山很多当地叫出租车**的人都叫不动车,只能把车停在路边,至于**,就像是“打开盲盒”。
出租车司机“不打表、不定价”的现象,在其他地方也时有发生,报纸和网络上不时出现,群众一致批评这种行为。 本文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粗略的概述。
一、出租车司机讨价还价行为的违法性及处罚
出租车司机的讨价还价行为通常是指出租车司机故意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而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收取费用或与乘客协商。 这种行为侵犯了旅客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目前,规范出租车运营服务行为的主要内容是交通运输部的部门规章《邮轮出租车业务服务管理条例》,其第48条规定了“不按规定使用出租车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处罚标准。
此外,很多地方也制定了地方管理条例,对于出租车无娻程的违法行为,一般处罚如下:
一是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如未按计价收费,情节较轻,一般处以治安处罚,并处以100元左右的罚款。
第二个是对于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如故意不计量提高收费、恶意绕道等,一般会处以较高的罚款,金额可能达到或超过几百元。
第三个是对于恶意不使用计价器的严重违法行为,如屡次违规、故意诈骗乘客等,一般会采取吊销出租车驾驶执照的处罚,情节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个是在一些地方,出租车公司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如停营、吊销运输许可证等,以进一步惩治违法行为。
2. 旅客是否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由于出租车司机非法经营,乘客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笔者认为,出租车司机“不用计价器、定价”的行为虽然违法、不合理,但乘客不应在出租车履行运输义务后拒绝支付车费。
这是因为出租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运输合同,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私法遵循意志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
因此,虽然司机不使用计价器违反了行政强制性规定,但通常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旅客不应拒绝支付车费。
对于出租车司机违法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干预和调整,依法处罚,将多收的车费退还给乘客。
例如,针对上述傅元辉2月17日网上求助,长白山保护开发区17日晚间发布官方通知,称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限对黑车司机潘某某处以3万元罚款。
当然,这可能是因为傅元慧不是普通的游客,凭借强大的名人效应,她可以快速解决这个问题。
三、如何有效预防和处理此类问题
一是**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邮轮出租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制止邮轮出租车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等违法行为,维护出租车市场秩序。
第二个是出租车管理公司应通过加强对司机的警示教育和服务监控来约束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传统出租车计价器进行升级,只要乘客上车,系统就会自动启动计量,避免后续纠纷。
第三个是最好通过平台选择正规的出租车或网约车,选择正规的出租车服务,尤其是信誉良好、信誉良好的出租车公司,这样可以减少遇到不合理收费或其他不良服务的概率。
四个是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如遇到不使用计价器、定价、任意涨价、反向擦除等侵犯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拍照、记录**等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并拨打12328或12345服务**进行投诉。
相关法律法规
1.《邮轮出租车业务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游轮出租车驾驶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拒乘、讨价还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
2)未经旅客同意,载运其他旅客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车计价设备,或者违规收费的;
4)未按规定开具相应票价单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邮轮出租车相关设备的;
6)接受巡航出租车呼叫任务后未履行协议的;
7)不按规定使用文明语言,汽车外观不符合要求;
(八)擅自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中心招揽旅客的;
9) 转让、转售、伪造巡游出租车相关票据。
2.《民法典》合同编纂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行为人为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强制性的除外规定不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虽然强制性条款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合同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明显较小,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的不公平和公正的结果;
2)强制性条款旨在维护税收、土地转让费等国家利益或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不是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合同效力的确定不影响规范目的的实现;
3)强制性条款的目的是要求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而另一方没有能力或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其承担不利后果;
4)一方当事人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在订立合同后,已具备纠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改正;
(五)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拟规范合同订立后履行的,当事人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合同的履行必然会导致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或其他规定。
根据前两款规定认定合同有效,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得到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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