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这里新增了一个小程序,请到今天头条客户端查看)2018年4月30日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之子黄某某在德兴城市广场遭到殴打,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明白是马某等人。5月1日晚,当他得知马在爱尚KTV时,他和家人一起去,带着马去湘屯工业园的工厂打马。 后来,柴等人赶到相屯与黄等人讲道理,双方约定做错事的一方应向对方道歉。 5月4日晚,柴某某多次联系黄某某见面解决问题,但黄某某当时不予理睬,于是带着女儿到银鹿工业园区德发纺织厂搬苗。 19点左右,黄某某觉得事情终于解决了,于是联系了柴某某,然后黄某某的女儿给柴某某发了微信。 没过多久,柴某某就开着一辆大众CC车带着王某和俞某来到了案发现场。 黄某某看到柴某某等人下了车,朝着他所在的方向走去,怕对他不利,于是拿出提前在车后座上发的小嘴***装上,躲在一旁的草丛中, 而二话不说,就向柴某某等人开枪,柴某某当场被打倒在地,王某、余某各自逃脱(未中弹),随后黄某某带着女儿乘车逃离现场。迫于压力,黄某某于5月5日凌晨前往德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8年5月20日,受害人柴某某被德兴市人民医院救出后死亡。 德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柴某某死于**左额头部受伤。
柴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黄某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事责任,请求判处黄某死刑(重刑)并立即执行死刑; 并责令黄某赔偿护理费、住院餐费补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精神伤害抚慰金等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3176124 美元。 柴某某、张某某委托本所律师作为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意见]我们认为:
1、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条例,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持枪射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信、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处罚。
2、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自愿投案自首。
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据,被告人黄某某是在朋友的陪同下投案自首的,**对此没有意见。 但是,《刑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陈述犯罪行为,属于自愿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未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犯罪事实。
3、被告人黄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检察院提交的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构成立功的资料,供认其持有枪支。 然而,除了故意杀人罪外,被告人黄某某还被控非法持有罪。 公安机关在查处犯罪行为时,应当认定,因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言行构成供述,不构成立功!
四、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性质恶劣,危害社会极大,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根据案卷材料,仍存在累犯情节,应当依法从严处罚!
判决结果]在诉讼过程中,所附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柴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自愿撤回所附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违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他被裁定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结合上述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最终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同时因儿子黄小某被殴打,不断向被害人等人行走的方向开枪,与被害人柴某某发生争执, 最终导致被害人柴某某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控方的控告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2016年3月28日宣判缓刑后,于2016年夏季又犯了一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合并处罚,符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本院依法采纳; 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黄某某自愿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存在自愿投案情形,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查明事实和法律,本院依法采纳; 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黄某某举报、揭露他人犯罪并提供线索,有立案情,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查明事实和法律,本院依法采纳; 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黄某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征得被害人亲属的理解,可以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符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本院依法采纳; 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柴某某有过错,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依法采纳,本案中,被害人柴某某与马某某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介入他人之间的矛盾是本案的诱因之一, 对被告人黄某某依法给予适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黄某某存在过度防卫情形的意见,但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自愿投案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悔改,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减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检察长也提出,鉴于上述情形, 关于撤销被告人黄某某缓刑、数罪并罚、七至九年有期徒刑并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自愿投案自首、立功、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获得宽恕、认罪认罚等多重间接因素,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多重间接因素。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六。 十。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以及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二十被认定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违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他被裁定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结合上述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最终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分析]1、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罪在一审判决中仅判处7年徒刑。
2010年2月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从宽从严并济的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第一条规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从轻从轻,从轻从轻,刑罚与犯罪相适应。《意见》明确强调宽重并重,宽重并重,反对从轻重。
《意见》第十条规定:“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和人身危险性。 对事先精心策划、策划犯罪的被告人,有惯犯或者职业犯罪等情形的被告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缓刑、假释试用期内再次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分,以实现刑事处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强调,具有深刻主观恶意的被告人,对重大人身危险,依法从严惩处。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并有预谋地诱骗被害人,在被害人到达指定地点时提前隐藏,并非法持有枪支(带消音器)杀死受害人,犯罪行为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二、量刑情节适用法律有误的。
首先,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自愿投案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愿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 对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罪责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强制措施判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视为自愿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确定自愿投案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一)犯罪后自愿投案;2.如实供认罪行。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虽然有证据证明是自愿向公安机关自首的,但在杀人后,他也因害怕被判处死刑、迫于社会压力而向公安机关自首,而且在立案至自首的几个小时内, 黄某某还实施了***等销毁证据行为,导致无法核实其携带了多少弹药,枪击沉后公安机关搜寻程序工具受阻;而且,被告人黄某某从头到尾都没有如实供认罪行!! (1)黄某供述:被害人柴某多次威胁他及其家人,并称其在现场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这些事实与事实不符。 马等人的证词可以证明,被害人柴某某多次来找他,帮助马查明具体情况并获得赔偿(黄某某在供词中也承认了这一事实),被害人柴某某和王某某在案发现场没有携带任何设备, 而且双方连口头交流的时间都没有,怎么可能构成威胁呢?我认为,纯粹的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没有证据证明他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歪曲事实,企图获得较轻的惩罚。
被告人黄某某回避了被害人头部中弹、中两枪等重大事实,不构成自首。 事发后,应公安机关的要求,在尸检现场目睹了尸检的全过程,尸检结束后,法医告诉我,被害人头部中了两枪! 尸检报告也对此作了解释,但被告人黄某某在供述时回避了重要内容(供词是举枪射击),甚至没有如实供认自己开了多少枪,弹匣里有多少子弹。
据现场目击者证词,受害人柴某某在发现有人开枪后,本能反应是逃离现场,于是回到驾驶室开车逃跑。 那么,如果受害者柴某某应该倒下,他是如何中两枪的呢? 相信唯一的解释是,被告人黄某某开枪后,看到两人逃跑,便向前追去,到了被害人身边,发现被害人已经中弹倒地,而此时被害人还有生命迹象,被告人黄某某为了杀人逃法,残忍地朝受害人头部开枪起诉!
二、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立功。
本案是被告人黄某某持枪杀人案的审理,被告人黄某某不仅涉嫌故意杀人罪,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两项罪名。 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立功的相关证据是德兴市公安局、德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材料,相关事实为孙某、陈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黄某的枪是“借”自孙某的,孙某的枪是“借”自陈某的。 我认为,这只是公安机关对枪支**的核查,是被告人应该供认的事实,不应该被认定为立功! 而且,如果你不承认枪支**,那你怎么能算是投降了?
三、被告人黄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后,又犯了犯罪,故意持枪致死被害人,应当从重处罚。
《意见》第十条规定:“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和人身危险性。 对事先精心策划、策划犯罪的被告人,有惯犯、职业犯罪等情节的被告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缓刑、假释缓刑期内再次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处罚,以达到刑事处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本案一审判决书明确认定,2016年,被告人黄某某被德兴市人民法院(2016)甘1181兴初37号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本案中,缓刑也被撤销,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我认为,即使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累犯,被告人黄某某在2016年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刑事处罚后,在缓刑期内再次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还利用非法持有的枪支故意杀害被害人,剥夺他人的生命, 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因再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属于违法行为。
结论和建议]。
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坚持犯罪合法原则。 《刑法》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三种主要刑罚: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此外,在故意杀人罪被定罪的案件中,不太可能施加其他类型的惩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列举的主要刑罚类型从死刑、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顺序由重到轻,因为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极其严重,这样的排名可以反映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和思维倾向, 有利于加强公众对故意杀人罪处罚严厉程度的认识,有利于形成对潜在犯罪的有力震慑力,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在司法应用中,这种排序对法官的思维取向也具有规范意义,即在保证刑罚功能和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刑罚种类越低,刑罚的优先次序越少。 这也意味着对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司法适用进行反向制衡和规范。 二是坚持刑事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所犯的罪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意、人身危险性、犯罪手段等情节,认真分析各类法定量刑情节和酌情量刑情节,确保刑罚与犯罪相称,刑罚与犯罪相适应。 具体而言,故意杀人罪的有期徒刑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后果严重,但有期徒刑的刑罚可以与犯罪相称,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根据犯罪原因等情况作出良好的判决。 动机、认罪和受害者的意愿。对不确定是否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处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被害人反应强烈、民事赔偿调解难以有效进行的案件,不宜适用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知识。
可以被判缓刑吗?
犯了罪后,法院宣判缓刑,因为是缓刑,罪犯不必在监狱服刑,相当于重获自由,所以有些人认为自己没事。 但是,被法院判处缓刑的,也必须遵守缓刑管理的规定,违反原判刑的,按原判刑。
首先,被法院判处缓刑意味着缓刑,不需要立即执行。
但是,被判缓刑并不意味着“可以”,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罪犯受到以下限制;
1、应定期报告个人活动;
2、个人接待应符合规定;
3. 个人的居住情况,包括离开住所或搬迁,必须报告以供批准。
其次,处于缓刑期的罪犯,有下列情形的,将被撤销缓刑:
1.在缓刑期内,犯罪分子又犯了罪或者发现有其他犯罪在宣判前尚未判决的;
2、试用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3.违反有关部门关于缓刑期缓刑监督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4.在试用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禁止令,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