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有望加快,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有望得到特别法律保护。 那么,《民营经济促进法》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呢?对呼吁的回应是什么?
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一年,仅第一部委就出台了100多项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放心丸”政策,多地也出台了促进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 这些政策对提振民营经济信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保质期相对较短,“功效”有限,很多“放心”政策在倡导性和原则性上较强,可操作性较弱,一些民营企业家甚至产生了“耐药性”。
刘俊海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要回应民营经济发展“平等地位、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督、平等保护”六大诉求,确认民营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为民营经济提供长久有力的法律“保证”。
1月9日,全国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将加快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法立法进程日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审议报告中表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确有必要制定”。
第一财经获悉,经过前期调研和专家讨论,《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5月完成。 草案共分为总则、平等机会、创业创新、权益保护、促进发展、法律责任六章。 目前,提案草案已提交国家民营经济发展局,核心主张已初步达成一致。
坚持“竞争中立”。
建议稿指出,要明确平等地位、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督、平等保护等民营经济法治六项原则,是实现中国和时代竞争中立原则的核心内涵。
所谓具有中国特色的“竞争中立”原则,首先体现了“两个不动摇”原则的严格执行,不允许产业政策凌驾于竞争政策之上。
在公平竞争原则方面,建议草案进一步提出,国家应通过反对垄断优势和不正当竞争,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生态环境。
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袁佳对第一财经表示,民营企业的发展不需要“特别优惠”,但要在大环境下恢复能够保证“竞争中立”的制度和法律。 获得公平的权利、公平的机会、公平的规则,打破市场准入和融资的一系列制度壁垒。《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回应了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打击了包括行政垄断在内的各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从法律定位来看,袁佳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应该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基于此,《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强调民商法的重要立法原则,即“法律未明文禁止就足够了”。 特别建议采用“负面清单”制度,通过更加细化的制度,明确哪些行业,如非自然垄断行业、新兴行业等,对民营企业开放。
自2024年12月全国市场准入统一负面清单正式发布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清单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实现“不禁止、不进入”。 但是,由于部分行业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仍受到诸多限制。
提案草案用一章专门论述“平等机会”。 它提到,所有民营经济组织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和业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而设定或者变相设置不利于私营经济组织的差别市场准入条件或者歧视性条件。
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力度的加大,袁佳也认为,如何确保民营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得到平等对待和保护,也是“竞争中立”需要思考的问题,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应予重视。
根据建议草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合作的,应当在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的基本信息、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不平等条件。
平等保护,平等监督。
近日,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要使各类所有制经济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停止选择性执法,让企业“证明自己清白”式的监管,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预期。
刘俊海认为,之所以要“结束选择性执法,让企业'证明自己清白'监管”,是因为地方层面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监管乱象,这也意味着“平等监管”、“平等保护”等法治原则需要进一步落实。
建议稿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一部以维权发展为基础的综合性法律,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这些合法权益包括民营经济组织的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等合法权益,以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
如何保护这些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袁佳认为,在监督执法方面,各级要严格遵守“无法授权”的法治要求,约束公权力,公职人员对民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必须有法律依据司法领域也要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坚持“宽严交融”的犯罪理念,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同时,不得随意使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案件。
建议草案还提出,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职责。 但是,一些公共部门要求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配合调查,目的只是为了查明真相,忽视了对民营经济经营者及其家属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忽视了对企业合法正常经营的保护。 在民营经济产权归属方面,对冤假错错案件缺乏正规有效的纠正和纠正途径,民营经济经营者的产权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在司法部门,提案草案重申了“民事先民后刑事”的原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事前处罚”认定的背景是打击经济犯罪,但当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经济犯罪的犯罪与非犯罪有时难以划清界限,法院对案件性质的审查没有时限,法官移送案件权力过大、缺乏制约监督机制等种种弊端可能为地方保护主义打开大门。 利用犯罪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恶意使用国家司法资源,不利于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没有民事责任的,就一定没有刑事责任。 有民事责任,不一定是刑事责任。 刘俊海进一步解释,“民事先治后刑”模式有利于维护法律与秩序的统一,提高法治下营商环境的稳定性、透明度、公平性和可预期性。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财产纠纷中偏差和错误的纠正机制。 去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提交了《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建议》,提出要把纠正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主权益的冤假案件纳入法治轨道。
为防止一人犯罪损害整个企业或企业集团,建议草案提出,对私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涉案资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明确财产归属,不得超权限、超额、超期限采取强制措施,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对其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此外,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大多粗放式发展,导致部分民营经济组织法治意识薄弱,企业合规管理和内部腐败监督存在不足。 近年来,民营企业腐败现象居高不下。
去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第十二次修正案。 该修正案旨在加强对民营企业财产的保护,有效预防和惩治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犯罪,将目前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的犯罪扩大到民营企业,并维持相同的法定刑罚。 2024年初,安徽等地在推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中强调,要坚持平等保护,依法打击企业内部职务犯罪。
提案草案也针对这一现象作出回应,指出“民营企业反腐”应是“法治下的反腐”,应“标本兼治”。 具体而言,民营经济组织应加强刑事合规体系建设,有利于严格区分和区分企业犯罪与个体经营者,降低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犯罪风险。 民营经济组织需要形成有效的自我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提高自身治理能力,夯实发展基础。
相关法律关系也要理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8月底,民营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3%3%。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法治建设还存在不足。
目前,外国投资者有外商投资法,国有企业有国有资产法,但民营企业缺乏专门法。 刘俊海说。
2024年,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挑战。 为了稳定民营企业的预期,浙江、广东珠海、辽宁抚顺、山东烟台等地纷纷通过地方立法,为当地民营企业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在部署2024年经济工作时,当年第一次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针对社会上关于是否坚持“两个坚定不移”的错误讨论,必须做到清晰、毫不含糊。 要从制度和法律上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提出平等待遇的要求。 同月,刘俊海受全国工商联、中国法律交流协会委托,研究《民营经济促进法》课题。
从法律上降低平等待遇要求的最佳策略是制定一项促进私营经济的法律。 刘俊海说。
在袁佳看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势必会对地方政府产生较大的冲击,进而迫使地方政府改变一些违反公平竞争的传统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 长期以来,地方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绑定”关系,在**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如果引入民营企业,地方**往往需要承担较大的责任风险,而上述两者共同导致民营企业在招标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受访业内人士均认为,现阶段国家迫切需要出台专门法律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条件已经成熟同时,不能指望一部法律“征服天下”,《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后,也要与其他法律共同推动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还需要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第一法等一般民商法以及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形成同频共振,而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衔接。 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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