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法院官网公布了一起金融法庭涉及融资租赁行业的典型案例,令人大吃一惊。
事实上,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与作为承租人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经常会因拖欠租金和合同履行问题而发生冲突甚至打官司,但本案争议双方因保险产品与保健营养品的搭售而发生冲突。
这一切都始于 2022 年 10 月。 当时,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加工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销售合同》,约定以售后回租的方式为工厂融资200万元,租赁期限为三年。 加工厂同意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40万元,并支付服务费6万元。
在扣除履约保证金、服务费和首付租金后,融资租赁公司将剩余的150多万元汇给工厂,工厂几个月未按约定支付租金,随后工厂于2023年5月注销。
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工厂,要求支付所有未付租金。
在这一点上,这是业内常见的拖欠租金纠纷,合同中未约定,然而,工厂经营者陆某某透露了一些租赁合同约定之外的事情,使案件更加复杂。
卢某某表示,某加工厂资质审查期间,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购买两份保险,其中一份是保险公司的,保费15587元; AB保险公司,保费为7603元。 此外,他们还被要求购买5004元的营养品。 “这些费用是不合理的,应该从报销中扣除,”他辩称。 ”
租赁企业将保险产品与营养品挂钩是否合规?
原中国银保监会(简称“银保监会”)在《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应当就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担保、保险等事项充分达成一致,维护交易安全。
然而,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就此事与陆某某达成协议,于是出现了纠纷。
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认为,搭售保险应根据具体的保险产品和所保护的权益类型进行区分,如果确实是为了降低租赁财产的损坏或灭失风险,保证融资租赁合同的充分履行,则应予以支持。 与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其他保险不合理搭售无关的,不予支持。
石家庄市桥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法院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为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一旦损坏或丢失,将严重影响出租人权利的实现,出租人基于自身利益保护,约定让承租人为租赁物购买保险,并不违法。 因此,承租人支付的租赁物业费用赔偿损失保险费2366元,机器损坏保险费9352元,财产一切险6235元,由陆某某承担。 关于5237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融资租赁业务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显示,本保险合同的死亡和完全伤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保险单中约定的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已要求承租人以出租人为受益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与合同目的不符,容易造成道德风险,因此费用不应由被告陆某某承担。
租赁公司销售保健品、营养品等商品,其实是变相收费,行业内甚至有“不租”“少买少租”的默契。
对于租赁公司是否可以搭售营养品等商品,石家庄金融法院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承租人认为出租人收取的服务费不合理,法院可以根据出租人服务的实际情况,决定承租人应支付还是减少。 服务内容仅为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必需的尽职调查或业务推广,并非基于承租人的需求,且服务是为了承租人的利益而开展的,服务费视为不合理。
就本案争议中销售的营养品而言,石家庄市桥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是融资租赁公司推荐的,但鉴于陆某某无法退货,支付的5004元对价不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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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客户。记者:李培.
编辑:杨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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