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多项重要法律法规将施行。 从以法治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发展,到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健康成长提供助力新年伊始这些新规的实施,将越来越深刻地与你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以法治方式促进和维护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
爱国主义自古流淌在中华民族的血液中。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制定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律方式促进和保护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
近年来,从完善革命旧址、红色纪念地的教育功能,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融入现代生活各地积极推进文物活化利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弘扬,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得到更好的传承。
《爱国主义教育法》对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掘历史文化底蕴所蕴含的爱国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 比如,“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祖国壮丽的江山和历史文化遗产”都应写入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群众应当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挖掘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推进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传承爱国主义精神”。
近年来,在网络立法方面,从法律层面到部门规章层面,与爱国主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加强。 《爱国主义教育法》也对此作出规定,例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建设,制作、传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网络信息和作品,开发和使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生动开展线上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爱国主义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办教工作,把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纳入各类学科和教材。
青年学生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群体,学校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阵地。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教育系统将把贯彻落实《爱国主义教育法》作为新的抓手,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做好课程全面融入、强化实践教育、做好品牌活动、深化家校协作等工作。
便利民利民,积极打造便捷高效的行政复议“窗口”。
行政复议是监督依法公平行使行政权力、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正、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紧紧围绕“便民”制度要求,在提出申请、受理案件、审理案件等各个阶段丰富了方便民的措施以便利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日前,司法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研究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落实便利民的措施,积极营造便捷高效的行政复议“窗口”。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要渠道的作用,有必要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表示,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并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据了解,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为当事人申请和参与行政复议提供了便利,保护了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 例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人员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作出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等。
遇到行政纠纷时,需要多方寻源,来回奔波,给企业和群众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如今,复议事项“一次办理”已成为各地普遍实行的便捷措施。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也明确规定,除部分部门保留行政复议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工作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马怀德说,过去行政复议要向同级人员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现在实现了“一个窗口受理申请、一个标准审理案件、一个团队解决纠纷”,极大地方便了复议申请人。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建设进入新阶段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的综合性立法标志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建设进入新阶段。
《条例》专门设立章节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加强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规范。 例如,《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宣传、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诱导自残自杀、恐怖主义、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产生了越来越深远的影响。 童丽华,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表示,在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传播正能量、不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要求的基础上,《条例》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判断标准和呈现方式作了规定, 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违法、不良信息内容。
网络欺凌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甚至危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此,司法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基础上《条例》将网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网络管理治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提升为法律法规,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功能和渠道,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网络欺凌记录,行使网络欺凌行为。知情权,为未成年人设置和屏蔽陌生用户提供便利。网络欺凌信息保护选项,如该人发布的信息的可见范围、禁止**或评论该人发布的信息、禁止向该人发送消息等,以健全和完善网络欺凌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欺凌受害者未成年人的保护。
网络沉迷将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学习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为此,《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 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条例》还加强了学校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预防和干预,提高了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网络沉迷早期识别和干预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互联网的指导。
相关企业,特别是未成年人用户数量较多或对未成年人影响较大的平台企业,应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童立华认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应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结合企业特点,将法律制度的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融入企业发展的方方面面从而提高整个企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水平。(记者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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